被不起诉人(原审被告人):罗XX,男。
被害人:张XX。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
案由:涉嫌故意伤害罪。
简*:2024年9月18日9时20分许,罗XX驾驶白*逸动网约车(车*号渝xxxxx)从**大道XX出口进入重庆市两江*XX接乘客时,因“未从*定入口进入”与保安张XX发生口角。纠纷中,罗XX驾车*动时*到张XX脚部,后*图离开,张XX抓住车*右侧车*把手,罗XX未停车*速驶离,导致张XX被带倒摔地,造成**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定为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对罗X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渝北检刑不诉〔2025〕456号)。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14条,故意犯罪需“明*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结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本案中,现有*据(包*被害人陈X、监控录像)仅能*明*为与结果的关*性,无法*成“罗XX明*张XX抓门仍加速驶离”的完整证据链,主观故意存疑。
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于*次补充*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经*次退侦后,关*证据(如后*镜录像、现场勘验细节)仍无法*正,符*“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
审判人员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日期
2025年8月8日
律师*见:
1.主观故意的精准辩护:律师**拆解“明*—希望/放任”的主观心态认定逻辑,结合现场细节(车*、后*镜视角)推翻“故意伤害”的指控,将风险从“实刑”转化为“不起诉”。
2.
程*正义的推动:辩护人申*调取客观证据(如后*镜录像)、提出补侦提纲,迫使检察机关*动退侦程*,暴*侦查*关*证不全*的问题,最终*动“疑罪从*”的司**论。
3.
职业冲突场景*参考价值:本案为网约车**、保安*易*冲突职业的刑事合规提供范*——冲突中的应*行为不等于*意犯罪,需严*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