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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市盛廷律师...律师
陈先生对于该《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合法性存疑,为此选择委托盛廷土地征收律师代理该案,本案交由谢晓东律师主要承办。

案件详情

80亩林地被征收,县政府却只对其中9亩地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介

陈XX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退耕还林地,因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陈XX的林地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共占用其林地80多亩。因拆迁补偿标准及权属未能的达成一致,陈XX没有签订协议。

2020年8月,陈XX的林地被违法强制推除,并被用于非农建设且开始施工。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陈XX的9.65亩土地给予征收补偿款135100元,并将土地补偿款下发至村委会账户。陈XX需要在决定书送达15日内,依法注销不动产登记及相关权利证书。

陈XX对于该《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合法性存疑,为此选择委托盛廷土地征收律师代理该案,本案交由谢XX律师主要承办。

盛廷律师认为: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征收项目占用陈XX林地共计80多亩,而《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中仅认可9.65亩使用权,与事实不符。其次,因为林地被强推、征收,陈XX失去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未来生计无从保障,至今被告县政府未向陈XX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未将陈XX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最后,陈XX针对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曾提起行政复议,但县政府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陈XX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5)宁03行初1号

案由: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X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

1、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2、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谢XX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县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陈XX部分土地。因陈X与被告县人民政府就征收土地的面积及标准未达成一致,双方未签订土地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及某村委会丈量及测绘共征收原告陈X的林地为9.65亩,将原告陈XX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3XXXX元转账至村委会账户。后原告陈X向被告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其征收的土地进行安置补偿,被告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经被告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决定,要求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陈X的征收补偿申请作出处理,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陈X位于县某村9.65亩土地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13XXXX元。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中认定征收原告陈X的土地为9.65亩并未经原告陈X签字确认,《征收丈量登记确认表》及测绘图中亦未加盖相关部门的印章,且《征地丈量登记确认表》中0.68亩柠条地记载为“集体”,测绘图中0.68亩、10.33亩记载为“集体”,与被告县人民政府所称的上述土地均系征收原告陈X的土地事实不符,被告县人民政府据此认定征收原告陈X土地9.65亩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被告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自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系超期作出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向原告陈X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征收原告陈X土地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 2025-06-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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