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亩林*被征收,县政府却只对其中9亩地进行补偿?法*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
陈XX是宁**族自治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耕还林*,因为高*公**设项*用地需要,陈XX的林*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共占用其林*80多亩。因拆迁补偿标准及权*未能*达成*致,陈XX没有*订协议。
2020年8月,陈XX的林*被违法**推除,并被用于*农*设且开始施*。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征收补偿安*决定书》,决定对陈XX的9.65亩土地给予征收补偿款共135100元,并将土地补偿款下发至村委会账户。陈XX需要在决定书送达15日内,依法*销不动产登记及相****书。
陈XX对于*《征收补偿安*决定书》的合法*存疑,为此选择委托盛*土地征收律师代理该案,本案交由谢XX律师*要承办。
盛*律师*为:首先,依据《土地管*法》《土地管*法*施*例》等相***规定,案涉征收项*占用陈XX林*共计80多亩,而《征收补偿安*决定书》中仅认可9.65亩使用权,与事实不符。其次,因为林*被强*、征收,陈XX失去赖*生产生活的土地,未来生计*从*障,至今被告县政府未向*XX支*土地补偿费***补助费,也未将陈XX纳入失地农*社会保障体系。最后,陈XX针对县政府未履行法*职责曾*起行政复议,但县政府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严*违反法*程*。
为此,在律师*帮助下,陈XX向**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5)宁03行初1号
案由:
审理法*:宁**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
原告:陈X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
1、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新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决定书》
2、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谢XX律师
法*观点
法*认为
本案中被告县人民政府经*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陈XX部分土地。因陈X与被告县人民政府就征收土地的面积及标准未达成一致,双**签订土地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县人民政府根据相**门及某村委会丈量及测绘共征收原告陈X的林*为9.65亩,将原告陈XX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3XXXX元*账至村委会账户。后*告陈X向*告县人民政府申*对其征收的土地进行安*补偿,被告县人民政府未在法*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经*告市人民政府复议后*出决定,要求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陈X的征收补偿申*作出处理,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陈X位于*某村9.65亩土地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13XXXX元。该土地征收补偿安*决定书中认定征收原告陈X的土地为9.65亩并未经*告陈X签字确认,《征收丈量登记确认表》及测绘图中亦未加盖***门的印*,且《征地丈量登记确认表》中0.68亩柠条地记载为“集体”,测绘图中0.68亩、10.33亩记载为“集体”,与被告县人民政府所称的上述土地均系征收原告陈X的土地事实不符,被告县人民政府据此认定征收原告陈X土地9.65亩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告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自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征收补偿安*决定书》,系超期作出决定书,违反法*程*。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向*告陈X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于*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征收原告陈X土地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