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就是对房*没有*有**?河北居*遭强*后*诉“强*违法”
案情简*
王XX(化名,下同)系河北某区居*,2007年**宅基地并建设房*。
2019年,当地社区居*委员会作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及回迁安*明**》,称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并制定了拆迁补偿安*方*。王XX未达成**补偿协议,2025年2月其房*被强*拆除。
王XX委托盛*拆迁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本案交由付XX和*XX二位律师*要承办。承办律师**调查*证得知,王XX所在的社区已被列入2010年*中村改造计*,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体及城中村改造项*的建设单*。
盛*律师*为,区政府作为责任*体,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取得法*非诉执行裁定的情况*,径自拆除房*的行为已违反法*规定,在律师*帮助下,王XX诉至法*。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王XX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房*所有**》这些证件,没法*明*拆的房*是她的,以此认为王XX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回起诉。法*又会如何*理呢?
庭审信息
法*: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
案号:(2025)冀01行初269号
原告:王X
被告:河北省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除原告房*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付XX律师、卢XX律师
法*观点
法*认为
本案争议焦*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是否为强*主体、被告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1、原告主体资格:结合原告户籍*息、股权*书等证据,可认定其为社区集体经*组织成*;虽未提供案涉宅基地的宅基证,但结合其成*身份及在案证据,能*认其在该村有*基地上房*,故被告主张*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观点,法*不予采信。
2、被告是否为强*主体:城中村改造程*无国**面统一规定,多依据地方*府规范*文*或参照《土地管*法》征收程*执行。案涉房*在社区城中村改造中被拆除,且拆除前未按《土地管*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依据《某市人民政府关**一步*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见》第四条,社区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若被告否认强*行为,应*供证据证明,但被告未提交相**据,因此被告是本案适格被告。
3、被告拆除行为合法*:《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第八条规定,公*、法*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施*政强*,享有**权、申*权*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执行由法*设定,无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强*执行。
目前法*未赋予行政机关*城中村拆迁改造中拆除房*的强*执行权,被告未按上述法*规定程*实施*除行为,不符*法*要求。
因案涉房*已拆除,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无撤销内容*,判决确认违法”,应*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法*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7日强*拆除原告房*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