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原审被告人):凌X,男,
被害人:谢X。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
案由:涉嫌强奸罪。
办案经过
1.侦查阶段:2024年5月6日,凌X因涉嫌强奸罪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审查起诉阶段:
2025年6月20日,案件移送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
辩护人核心策略:李XX律师聚焦“暴力行为”的证据链——现场监控缺失、谢X伤情鉴定与陈述矛盾(如“反抗伤痕”未达轻微伤标准),提出“违背妇女意志”要件存疑;同时提交赔偿谅解书,主张社会危害性降低。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5年8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3.不起诉决定:2025年10月10日,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凌X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对凌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遂船检刑不诉〔2025〕218号)。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现有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缺失、伤情鉴定)无法形成“凌X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完整证据链,核心要件存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经一次退侦后,关键证据(如现场监控、客观暴力痕迹)仍无法补正,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
审判人员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裁判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