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or债务加入
(2025)豫1424民初5XX号
柘城县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宋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154300 元*利*;2.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
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被告以资金**为由,向*告借款
154300 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承诺原告有*要可随时**告要求还款。原告多次向*告讨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
办案经*
当事人来访时*明*递交起诉材料,经*了解,案件情况*不是民间借贷那*简*,借贷过程*与人员复杂,借条的书写经*是在执行时**外双**事人私下签订,未写明*款原因,又无其他证据能*印*,案件陷入僵局,积极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查*大量相**例,走访知情人员。代理人与当事人沟通*程*,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愿起诉王X,仅要求起诉陈*。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张XX与张XX、王X之间的债权*务关*,王XX实际借款人
和*用人。同时,被告陈*作为王X的母亲,
其代王X向*告出具借条、担保书,虽形式上有*不当,但实质上是对王X所欠张XX、宋X欠款的确认,其自愿出具借
条、担保书是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不当,本院调整为债务加入纠纷,被告向*告所负的债务应*原告及其丈夫向*XX履行的数额为准即 147763.48 元
及执行费 1925 元,共计 149688.48 元。原、被告约定律师*理
费*被告承担,故原告支*的律师*理费XXXXX元,被告应*支
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的诉请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
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五十二
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宋
某欠款 149688.48 元;
二、被告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原告宋
某花**律师*理费XXXX 元;
三、驳回原告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
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3386 元,由原告宋X负担 86 元,被告陈
某负担 3300 元。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