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21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张X,广东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福检刑诉〔2024〕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张XX误以为系办理贷款,其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4.被告人系家庭经济支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4年3月,被告人张XX在网上认识贷款中介,对方称可以为征信黑户办理贷款,并愿意承担张XX办理贷款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同年4月初,被告人张XX应对方要求从中山市前往汕头市,在明知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妻子易X名下的江门市某某泡沫厂在江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账号:*******9598)、U盾及密码等交给对方使用。被查明事实告人张XX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币种下同)。经查,2024年4月4日至9日期间,上述账户流入不明资金共计88万余元,其中58900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含和某艳在本市福田区被诈骗款项270000元)。2024年4月21日,被告人张XX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400元。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本院意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罪轻及缓刑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结果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