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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全面的证据支撑、有效的庭审辩护,为原告贺叶争取到了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成功维护了其因“离婚”被剥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律师的作用贯穿案件全流程,是原告实现胜诉的核心关键。

案件详情


原告:贺叶,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花圪台村西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韩XX(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山羊圪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刘XX(村委会主任)。
被告: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山羊圪堵村村民委员会花圪台西村村小组,住所地该村,负责人贾X(村小组组长)。


案情简介

原告贺叶于2006年因婚姻将户口迁入被告村集体,2011年离婚后户籍未迁出并持续享有选举权等成员权利。2011-2016年期间,原告曾分得征地补偿款。2019年至2023年,被告针对G65、新XX、纬六路等项目征地多次制定分配方案,均规定"离婚媳妇和女婿不分配补偿款",导致原告未获补偿款共计305,500元。原告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现行有效第五十六条现行有效主张权益受侵害,诉请确认分配资格并支付补偿款。

被告辩称:

1. 村委会辩称分配方案由村小组自主制定,程序合法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通过;

2. 村小组辩称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民主决议,原告等群体未获60%以上村民同意,故不予分配。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及村小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就证据交换质证,法院对无争议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1. 原告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仍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被替代性生活保障替代成员资格;

2. 村民会议决议以"离婚"为由排除原告分配权,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现行有效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判决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现行有效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现行有效第七十八条现行有效

判决主文:

1. 确认贺叶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资格;

2. 二被告连带支付贺叶征地补偿款305,5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3. 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费XX
书记员:孙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注:本案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现行有效第五十六条现行有效,明确禁止以婚姻状态侵害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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