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曾用名: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
20XX年,原告与被告(曾用名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合同》,约定原告向其供应货物,价格随行就市,结算方式为按到货日期分期支付。后被告名称变更,其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截至20XX年XX月,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货款2,717,55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黄钊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核查被告工商变更信息,确认债权债务承继关系;梳理《某某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结合《应收账款征询函》《对账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律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并向法院提交《缺席审理申请书》,确保程序合法推进。庭审中,重点围绕合同效力、欠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论证,提交市场价格调研报告佐证货款合理性,反驳可能存在的时效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17,550元及逾期利息(以2,385,672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以331,878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按同期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判决理由:法院采纳黄钊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账证明》《应收账款征询函》可证实欠款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及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被告应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9,3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0元,合计34,95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
裁判日期:2025年 7月 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