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经过
作为申请人肖X的代理律师,我们深知本案的核心在于固定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驳斥其关于“旷工解除”的反驳。我们的办案策略围绕证据组织与法律定性展开:
1. 关键证据固定:锁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 在仲裁庭审中,我们提交了最为关键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该证据清晰显示,在2025年7月4日合同到期当天,公司方的管理人员已明确向肖X作出了“不再续用”的意思表示。这一证据直接证明了劳动合同是因公司不愿续签而期满终止,而非其他原因。
· 我们强调,该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后续关于补偿金的协商,不影响终止行为本身的成立。
2. 精准法律定性:驳斥公司“旷工”主张
· 针对公司主张肖X自2025年7月7日后旷工并据此解除合同的观点,我们进行了有力反驳。我们指出,公司在7月4日已明确终止合同,此后要求肖X“返岗”于法无据。
· 同时,我们指出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肖X发布了工作计划,无法证明其在7月7日后实际提供了劳动,更无法推翻7月4日公司已决定终止合同的事实。
3. 精确计算诉求: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 我们根据银行流水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精确计算出肖X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440.6元。
·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公司不愿续签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肖X工作年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整8年,补偿金计算为20.440.6元/月 × 8个月 = 163.524.8元。我们将仲裁请求当庭变更为这一精确数额,并获得支持。
· 对于公司当庭已认可的2.633元未报销费用,我们一并主张,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案件结果
武汉市XX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 支持我方核心诉求:裁决被申请人武汉XXX药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肖X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524.8元。
2. 支持附属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报销费用2.633元。
3. 驳回被申请人主张:仲裁委认定,公司关于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案件启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敏锐地捕捉并固定了合同到期日公司“不再续用”的关键证据,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无可辩驳的法律逻辑,成功将案件性质定性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从而使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