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刑事辩护成果|顾XX师代理掩隐犯罪所得案,助力当事人获缓刑并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顾晨骋律师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069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苏X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XX。

  被告人卢XX,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盐城市盐都区X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江苏X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XX,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盐城市盐都区XXX。曾因赌博,于2022年11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罚款XX元;于2023年12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罚款XX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1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XX,江苏XX律师(实习)。

  江苏省射阳县XX以射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射阳县XX指派检察员严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顾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射阳县XX指控,202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卢X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胡XX(另案起诉)等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个人名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XX、中国XX银行卡、中信XX卡以及身份信息,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POS机,非法获利至少计人民币XXX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后他人利用上述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金额计XXX元;中国XX接收资金共计XX元;中国XX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元;中信XX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

  202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X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需要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仍向胡XX等人提供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身份信息,协助办理营业执照、POS机用于支付结算,并按照胡XX等人指示取现或登录手机银行APP转账至指定账户,非法获利至少计XX元。后他人利用上述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经查,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金额计XX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金额计XXX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X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卢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吴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卢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XX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王XX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卢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顾XX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吴XX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卢X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胡XX(另案起诉)等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个人名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XX、中国XX银行卡、中信XX卡以及身份信息,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POS机,非法获利至少计XXX元。后他人利用上述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金额计XXX元;中国XX接收资金共计XXX元;中国XX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中信XX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

  202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X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需要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仍向胡XX等人提供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身份信息,协助办理营业执照、POS机用于支付结算,并按照胡XX等人指示取现或登录手机银行APP转账至指定账户,非法获利至少计XXX元。后他人利用上述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经查,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金额计XX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XXX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金额计XXX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X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审理期间,被告人卢XX退出其银行卡接收资金中诈骗案被害人报案金额XXX元;被告人吴XX退出其银行卡接收资金中诈骗案被害人报案金额XX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

  证人严XX、黄XX、刘XX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卢XX、吴XX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卢XX、吴XX的银行流水、证人严XX等人及一级卡主的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吴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X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卢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吴XX退出其银行卡中接收诈骗案被害人资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认悔罪态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卢XX、吴XX宣告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卢XX退出的人民币XXX元,发还严XX人民币XX元、黄XX人民币XXX元;被告人吴XX退出的人民币XXX元,发还杜XX人民币XXX元、刘XX人民币XX元、陈XX人民币XXX元、刘XX人民币XXX元、时XX人民币XXX元、岳X人民币XX元、程XX人民币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2025-05-04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顾晨骋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顾晨骋律师
5.0分服务:2069人执业:4年
顾晨骋律师
13209202****7810 执业认证
  •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5号金融城10号楼22层
顾晨骋,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破产重整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超40...
  • 152 9530 6725
  • 1529530672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