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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收 8 万不发货!律师理清交易关键,法院支持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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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定盘星律师...律师
梳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原告支付 8 万元货款及被告迟延发货、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事实,为案件事实认定奠定基础;针对被告 “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 的抗辩,精准主张双方交易符合买卖合同特征(无代购费、被告直接报价收款),该主张获法院采信;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支持原告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助力法院认定被告根本违约,最终推动原告获返 8 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4)鄂xxxx民初xxxx

   原告:x,女,xxxxxx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XX律师。

被告:x,女,xxxxxxxx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浙江省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与被告x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3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鄂xx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于20245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在线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8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合同解除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42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313日为299);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海外代购商家,原被告系网友关系,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购买商品。2023111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单价为5500元的LV盥洗包2个,并于当天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货款11000元;2023122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单价为5000元的黑武士洗漱包12个,并于当天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202418日,由于上述2LV盥洗包一直未发货,原告与被告协商将上述2LV盥洗包换货成2个黑武士洗漱包,被告于当天通过支付宝返还差价1000元。同日下午,原告通过微信再次向被告购买单价为1035元的海蓝之谜60ml面霜10个,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货10350元,此后发现报价单错误,将上述10个海蓝之谜60ml面霜换货为10个单价为1000元的海蓝之谜50ml浓缩精华,被告通过支付宝返还10个海蓝之谜50ml浓缩精华的差价350元。以上,原告共向被告购买了24件商品,包括14件黑武士洗漱包10件海蓝之谜50ml浓缩精华,支付货款8万元。2024119日,原告通过微信询问被告上述商品何时能到,被告表示下周发货,但直到131日,被告仍未发货,并表示上家出现问题。经过多次催告,原告于23日通过微信要求被告将8万元货款退还。鉴于被告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202423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综上所述,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价款8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x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下单及双方沟通情况的相关事实无异议,对货款金额8万元无异议。2.原被告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是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只是奢侈品包代购,对此原告知情。原告委托被告代买商品,被告只赚取少额服务费,未约定货品出问题由代购赔偿。3.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应该起诉发货方xx退款或者向公安机关控告xx诈骗。

经审理查明,x系海外代购商家,x曾多次通过微信向x购买包包及美妆产品。

20231118日至202418日期间,xx24件商品,包括14件黑武士洗漱包和10件海蓝之谜50ml浓缩精华,支付货款8万元。x主张x经催告仍未发货。x(微信号txxxx)与x(微信号cx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23日,x小陈,你看那个八万块贷款钱能退给我不,不怕你笑话,我买货的钱是贷出来的,我刚看快到还款日了,而且每个月还有千把块利息,年前家里也需要用钱,你那边情况也不明朗,上家货也出不来,也不知道是不是骗子,我是真的压力也很大啊,越想越怕,现在真的天天都睡不好x这段时间货没清出来大家都没有回款,我的钱也都被压住了。想退也没钱退你2024225日,x唉,可糟心了,其实如果真的没货她把钱退给我们也行啊,货也看不到钱也不退啊”,x“等她出来了处理了我有货发货没货退钱吧”。2024228日,x如果这两天没有物流能不能把钱退一下啊,实在等太久了……”x主要我现在没钱退,之前换货啥的没了……”x那能不能给个期限啊,不能无休止地等下去了x顺利的话3月份能解决202436日,x亲,那件事处理得咋样了,啥时候能退钱啊”“还是退不了钱啊x回复对的,她还没有正常发货

另查明,x当庭陈述其上家xx收到货款未发货金额高320万元,其中包括x8万元,x已经报案。x提交的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2024411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载明浙江宁波奉化x被合同诈骗一案,我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331日,x签收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运单详情截图、立案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xx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x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x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其系接受x的委托代买商品赚取少额服务费,x应当向其上家xx主张权利。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支付的价款由商品价格和代理费用构成。本案中xx联系购买相关产品,x提供产品的型号及信息,x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原告报价产品价格,x只需向x支付货款即可完成购买,双方并未协商代购费用。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关于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x与被告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于x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x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x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商品,并依约支付了货款,x当及时发货。x拖延发货,且经催告后仍未发货,导致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x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x主张案涉买卖合同于202323日解除,但x微信中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x属于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案涉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x之日即2024331日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解除后,x应当向x返还货8万元并赔偿损失。x主张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解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从202441日起算为宜。

综上所述,xx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4331日解除。x应当向x返还货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从20244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与被告x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4331日解除;

二、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返还货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3.45%的标准,从20244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被告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程x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X

书记员:周X


  • 2024-05-23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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