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XX与欧XX、郭X等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5)赣XX民初XXX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 欧XX(曾用名欧XX),男,2022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某县某镇。
法定代理人:郭X(系被告欧XX母亲)。
2. 郭X,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某县某镇。
第三人:欧XX,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某县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 确认原告XX与被告欧XX存在亲生母子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于2022年生育一子,因故将孩子户口登记在朋友郭X名下。后XX要求抚养该子遭拒,且郭X阻挠探视,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办案经过
证据提交:
· 原告提交了身份证明、被告户籍信息、孕产记录、通讯记录、生活照片及视频等,主张其与孩子存在亲生母子关系。
· 被告郭X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其为孩子的法律母亲,并主张收养关系成立。
· 第三人欧XX提交了基因检测报告及相关通讯记录,主张自身为孩子生物学父亲。
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显示第三人欧XX、原告XX分别为孩子欧XX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
争议焦点:
1. 原告XX是否具备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资格;
2. 既存的收养关系是否构成生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法律障碍。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确认原告XX与被告欧XX存在亲子关系;
2. 确认第三人欧XX与被告欧XX存在亲子关系。
判决理由:
·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或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事实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XX、第三人欧XX为孩子欧XX的生物学父母。被告郭X虽主张收养关系,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生父母在特定情形下确认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与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并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