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2022年11月,河北沧州市人民政府对某城中村作出征收土地预公*,马X的宅基地及房*在征收范*内。
在公*安*补偿方*后,项*指挥部委托房*产评估**公**马X房*价值进行评估,先后*出初评和*评评估结果报告单。
两次评估结果报告单*明*X的房*建筑面积为345.27平**。
因不同意补偿标准,马X未能*征收部门达成*地补偿安*协议。2023年7月,市政府对马X作出征地补偿安*决定。
但是,该征地补偿安*决定单**定给马X货币补偿,并且认定房*建筑面积合计330.63平**,比评估结果报告载明*面积少了14.64平*。
在送达征地补偿安*决定后,市政府才向*X送达了房*拆迁征收估价报告。
马X不服该补偿决定,请求法*撤销。一审法*认为:鉴撤销该征地补偿决定实无必要,被告应*该征地补偿决定的基础上对原告作出补充*定,将遗漏面积的被征收房*价格及因遗漏面积产生的安*补偿费、搬迁费*额补偿给原告。如原告选择产权*换,由被告依照征收补偿安*方*与之协商。
一审法*判决驳回马X的诉讼请求。马X不服原审判决,在北京市XX的付顺托和*XX二位专业征拆律师帮助下提起上诉。
付顺托和*XX二位律师*出:案涉征地补偿安*决定作出程*违法,如评估报告送达时*不合理,剥夺其异议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安*方*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均不合法;补偿决定中土地面积及房*面积认定错误、房*价值也认定错误,是严*的错误,应*依法*销。
案涉补偿决定尚*履行,不属于*可撤销的法*情形,一审法*不予撤销属于**适用错误。
庭审信息
法*: 河北省高*人民法*
案号: (2024)冀*终xx号
上诉人:马X
被上诉人:河北沧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案涉征地补偿安*决定,改判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付顺托律师、郭XX律师
裁判观点
法*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案涉征地补偿安*公*载明,安*方*包*货币安*和*房**。因未与上诉人马X户达成*偿协议,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4日针对马X房*作出征地补偿安*决定,但该补偿决定仅明*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明*不符*上述补偿安*方*的规定。
另,本案沧州市人民政府针对案涉被征收房*作了初评和*评两份评估报告,但两份报告对被征房*拆迁补偿面积评估前后*一致,且沧州市人民政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评报告送达给马X。
综上,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违法,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X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复议裁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2023)冀09行初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决定;
三、责令沧州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马X作出征地补偿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