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涂娟律师 在线
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1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执行异议之诉胜诉,该案在后面的执行程序中成功执行了被执行人某1海绵厂的拆迁款400余万元,极大地维护了申请人执行人的权益。

案件详情

湖北省宜昌XX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宜昌*西陵区某1海*厂,住所地湖北省宜昌XX沙*XX。

经*者:王XX,女,汉族,住湖北省宜昌XX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湖北某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湖北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执行人):钟XX,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XX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执行人):吕XX,女,汉族,住湖北省宜昌XX西陵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湖北XX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谢XX,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XX。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金XX,女,汉族,住湖北省宜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述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某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西陵区某1海*厂(以下简*某1海*厂)与被上诉人钟XX、吕XX、原审被告谢XX、金XX申*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XX西陵区人民法*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1海*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钟XX、吕XX的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由钟XX、吕XX负担。事实和*由:

一、一审法*法*适用错误,争议焦*归*错误。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规定,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争议焦*应*为某1海*厂的财产是否属于*XX、金XX个人所有,以及法*能*执行某1海*厂的拆迁补偿款。一审法*归*焦*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其一,一审法*对本案法*关*理解*误,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而非撤销权*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点在于*定案涉执行标的的真实权*,而不是审查*2海*厂与某1海*厂之间关**房、设备等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其二,一审法*既然认为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为本案审理关*,表明*认可双**转让行为已经*生,在此前提下对已经*生的转让行为予以撤销,明*超过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其三,在钟XX、吕XX提起的撤销权*诉中,因其诉讼请求中包*确权*求,法*依据《最高*民法*关**民法*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中的规定,未对撤销权*诉进行实体审理并裁定驳回了钟XX、吕XX的起诉。据此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审法*仅应*审查*迁补偿款的真实权*,而不应*对撤销权*诉的内容*行实体审查,一审法*明*混淆本案法*关*。

二、钟XX、吕XX的执行主体错误、程*违法,一审法*突破合同相*性直接认定财产归*严*侵害某1海*厂和*迁部门合法**。本案钟XX、吕XX是依据其与谢XX、金XX之间债权*务关*的生效判决向**申*执行,某2海*厂并非本案当事人,并且其注销时*清算债权*务,不能*某2海*厂的财产直接等同于*XX夫妻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一审法*执行法*将案涉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属于*执行主体的错误;同时*案拆迁部门是与某1海*厂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非与某2海*厂,一审法*判决案涉拆迁补偿款属于*2海*厂并准许*行明*超越*同的相*性,即使法*认为案涉拆迁补偿款可以执行,也应*先撤销上述拆迁补偿协议,才符*程*的正当性,而不能*接予以执行。一审法*审理程*严*违法。受理案件半年*久拒不通*某1海*厂、审判人员未回避整体案件明*影响公*审判、未经*事人申*任*中止案件审理,违法*护钟XX、吕XX诉讼目的,严*侵害某1海*厂的诉讼权*。一审法*超越*XX诉讼请求,主动认定某1海*厂与谢XX、金XX个人转让协议的无效,明*超过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判非所请,程*违法。同时*行异议诉讼中实质审理确认合同无效并作出相**决认定,判决错误。

三、某1海*厂在2008年*经*立经*,并取得经*场所内的所有*产权*,一审法*代替钟XX、吕XX行使已经*过时*期间的撤销权**违法。第一,本案转让行为实际在2008年*已发生并转让完成,之后*直由王XX实际经*海*厂,某1海*厂在一审中已经*交了《借支*》、《费*报销凭证》、《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2008年*来海*厂一直由王XX、谢XX夫妻两人共同实际独立经*,包*发放工资,购买原料,安*送货等,均是由二人负责,与金XX、谢XX二人无关。一审法*依据谢XX、金XX与王XX在2016年*订的《协议书》认定转让行为发生在2016年,明*依据不足,该《协议书》上仅记载了某2海*厂终*与茶庵村的租赁合同,由某1海*厂继续租赁同时*金**1海*厂的内容,并未就双**转让行为及对价做任**明,不足以证明*2海*厂在2016年*海*厂无偿转让给某1海*厂的事实。第二,本案钟XX、吕XX与金XX、谢XX之间的债权*务形成*2013年*2014年*,而转让行为发生在借贷之前,转让双**可能*在恶意串通*故意,更不可能*害钟XX、吕XX作为债权*的利*。第三,依据法*规定,撤销权**在债权*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使撤销权*,撤销权*灭。本案中双**2008年*完成*让,距今已有*三年*久,早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综上,在转让行为已经*法*销的情况*,一审法*直接认定某1海*厂的拆迁补偿款实际属于*XX、金XX所有**突破合同的相*性,属于*法*判。

四、执行异议之诉重点审查*应*是案涉征收补偿款的真实权*,而非双**让行为的效力以及是否支*了对价。该征收补偿款系某1海*厂在实际经*过程*因政府征收而获得的相**偿,征收补偿协议上已经**是支*给某1海*厂,而非某2海*厂,或者谢XX、金XX个人,结合工商*记信息,已经*以认定拆迁补偿款属于*1海*厂所有。至于*1海*厂如何**2海*厂获得厂房、设备等资产,是否支*了对价均无法*变案涉拆迁补偿款的权*,现转让行为已经*成,相**产已经*于*1海*厂合法*有*财产,法*应*据此驳回钟XX、吕XX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执行标的拆迁补偿款主要是依据某1海*厂的经*行为计*而来,拆迁补偿中室内装饰装修、厂房**备也都*某1海*厂实际租赁和**后,进行维护和*新所获得的补偿。依据某1海*厂与茶庵村村委会签订的《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租赁期间遇到拆迁的,承租方*租赁期间投入资金*装修改造、增设他物以适用于*租人正常*用状态的归*租房*有,据此,该厂房*装饰装修部分依据合同属于*委会所有,而非某2海*厂所有。同时*1海*厂自2008年**海*厂以来,对厂房*行了维修,对机器设备进行了更新,该征收补偿款属于*1海*厂依法**的补偿,钟XX、吕XX认为某1海*厂在接手海*厂之后*持了原状态,未进行重新装修,据此认定案涉拆迁补偿款是对某2海*厂的补偿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与事实不符,该主张*法**。

钟XX、吕XX辩称,一、本案的焦*是审查*XX、金XX将某2海*厂资产无偿转让给某1海*厂的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审理程*上和*体上适用法*正确。一审法*审查*2海*厂与某1海*厂关**房、设备等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为了查**征收资产的真实权*,从*判断是否能*续执行征收补偿款。一审法*己经**:某1海*厂的资产是从*2海*厂(谢XX、金XX所有)受让所得,某1海*厂与某2海*厂是无偿转让资产,从*认定转让无效,进而确认征收补偿款实际所有*为金XX、谢XX所有,一审法*判决准予执行拆迁补偿款合法**。撤销权*诉,针对的是有*的民事法*行为,2016年3月31日《协议书》及其他转让资产的行为,因某1海*厂与谢XX、金XX恶意串通,无偿转让财产,损害钟XX、吕XX的利**效。2020年5月29日《沙*综合整治项*房*征收补偿协议》,因合同主体之一为某1海*厂,其本身不享有*收款的实体权*,主体不合格,协议当然无效。无效行为不适用撤销之诉。本案审理程*上和*体上适用法*正确。

二、被征收资产是谢XX、金XX经*某2海*厂投资的资产,王XX经*某1海*厂期间并未进行新的投资。某1海*厂主张2008年*经**受让某2海*厂谢XX、金XX的资产没有*据支*。执行异议案听证程*中审理查*:2016年4月1日经*者王XX注册某1海*厂后,继续在某2海*厂的场地上经*,经*期间并没有*行新的投资,所有*厂房、设备均是谢XX、金XX投资的,有*审笔录王XX的陈*为证。钟XX、吕XX在一审庭审时**其与金XX、谢XX之间存在借贷关*,金XX、谢XX在2008年*某2海*厂转让给王XX实际经*,但某1海*厂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庭审时*陈*相*矛盾,更难以证明*征收资产是某1海*厂经*期间积累资产。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不一定为真实的权**,并不能*此认定征收补偿款为某1海*厂所有。王XX在某2海*厂注册地注册经*某1海*厂,并领取个体工商*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代表人、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或个体工商*的财产所有*,工商*记不具备财产公*的效力,并不意味着对财产权*做出判断。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体为征收补偿对象,征收部门无法*别*业执照背后*实际财产归*。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权**,财产权*的判断取决于*础的法*关*。某1海*厂以其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认定征收财产归*所有*无依据。

四、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定实体权**性质和**以及实体权***排除执行的双*作用。钟XX、吕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最终*的是通*确认无偿转让无效,最终*认涉案标的物的权***XX、谢XX所有,继而能*续强*执行。征收补偿协议依据的基础已经*复存在,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定权*的作用,可以直接突破征收补偿协议认定补偿款为金XX、谢XX所有,无需再另行撤销。关**审程*违法*问题,本案在一审中已经**了承办法*的回避,更换了法*。法*有*权*动审查*同效力,没有*过审查**。一审法*所认为无效的不仅是双*2016年*订的协议书,还包*双**际无偿转让的行为。

金XX、谢XX述称,同意某1海*厂的上诉请求。1.某1海*厂与谢XX、金XX之间的财产转让是有*转让,某1海*厂支*了合理的对价,一审判决认定转让无支*对价是认定事实错误。2.既然认定某1海*厂与谢XX、金XX之间存在财产转让的行为,无论双**间的转让是有*转让还是无偿转让,依据《中华*民公*和**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钟XX、吕XX认为谢XX、金XX与某1海*厂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损害了钟XX、吕XX的利*,应*起撤销权*讼,一审判决《中华*民公*和**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是适用法*错误。3.即使认定某1海*厂与谢XX、金XX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依据《中华*民公*和**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还的折价补偿,据此,某1海*厂与谢XX、金XX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务关*,钟XX、吕XX申*对撤销补偿款进行执行,本质上是对谢XX到期债权*执行,原审判决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撤销补偿款归*XX、金XX所有*有***事实和**依据。4.钟XX、吕XX行使撤销权*过了法*的诉讼时*。

钟XX、吕XX向*审法*起诉请求:强*执行某1海*厂与宜昌*西陵区住房*障中心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征收补偿款646806元,并支*给钟XX、吕XX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3年*2014年*,钟XX、吕XX与谢XX、金XX发生民间借贷关*。2019年5月,钟XX、吕XX因与谢XX、金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审法*提起诉讼,一审法*于*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于*年7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谢XX、金XX偿还钟XX、吕XX借款本金XXX元,并以借款本金XXX元*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1%的标准向*XX、吕XX支*利*。该判决发生法*效力后,因谢XX、金XX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钟XX、吕XX2019年9月28日向*审法*申*执行。该案在审理阶段,一审法*于2019年6月6日作出《协助执行通*书》,冻结谢XX、金XX在宜昌*西陵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茶庵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XXX元,并向*协助单*茶庵村委会、宜昌*西陵区住房*障服务中心进行了送达。进入执行阶段*,案外人某1海*厂以《协助执行通*书》所涉征收补偿款为案外人所有*由,申*执行异议,一审法*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以“申*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金XX提前终*与茶庵村委会签订的房*租赁合同,并将其个人投资的某2海*厂无偿转让给案外人王XX并与茶庵村委会重新签订《房*租赁合同》的行为,属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起撤销权*讼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法*《协助执行通*书》。钟XX、吕XX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同时**,2004年2月12日,金XX、谢XX以某2海*厂的名称与宜昌*西陵区XX签订《房*租赁合同》,宜昌*西陵区XX将位于*昌*(原XX**公**业企业)房*共25栋,总建筑面积11000平***租给某2海*厂,租赁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2004年3月12日金XX作为投资人在该租赁地址注册成*某2海*厂(个人独资企业),并在租赁地投资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等,其中一部分由某2海*厂使用,余*部分转租给其他商*,其他商*分别*某2海*厂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要由金XX的弟弟金XX收取。2010年5月11日某2海*厂与茶庵村委会续签《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某2海*厂向*庵村委会交纳承租保证金5万*。2015年4月1日某2海*厂与茶庵村委会再次续签《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16年,金XX向*庵村委会提出将上述房*转租给王XX(金XX时**夫谢XX弟弟谢XX之妻),茶庵村委会不同意转租。后*庵村委会与某2海*厂解*上述《房*租赁合同》,并于2016年4月1日与某1海*厂(王XX)签订《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某2海*厂将原交纳的承租保证金5万**让给王XX。某1海*厂系王XX于2016年3月16日在该租赁地址注册成*的个体工商*。

2016年3月31日,某2海*厂与某1海*厂签订《协议书》,约定:某2海*厂因经*问题,于2016年3月31日向*庵村提出申*终*租赁茶庵村位于**XX七组的厂房*资产,合同终*后,某2海*厂向*庵村委会所缴纳的厂房*赁押金5万**有**转给某1海*厂作为其租赁押金,后*的押金*还等问题由某1海*厂负责,与某2海*厂无关。

1海*厂与茶庵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后,维持原使用现状,未对某2海*厂建设的厂房、设备等进行再投资,某2海*厂转租给其他商*的部分,由某1海*厂与其他商*签订房*租赁合同,租金*由金XX的弟弟金*X收取。某1海*厂向*庵村委会交纳租金*要从**X的银行账户转入到XX银行账户,再从*XX银行账户转账支*给茶庵村委会。

2020年5月29日,王XX委托谢XX(王XX丈夫谢XX之兄谢XX之子)与宜昌*西陵区住房*障服务中心签订《沙*综合整治项*房*征收补偿协议》,对某1海*厂室内装饰装修、设备残值、迁移等予以补偿,金*合计646806元。

另查*,1.对于*2海*厂转让给区某1海*厂的厂房、设备等资产是否支*对价的问题,某1海*厂的经*者王XX*,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口头约定转让对价为100万*,转让价款的支*由谢XX、金XX向*XX的借款90多万**王XX向*XX现金**10万**成,但王XX未提交借款支*给谢XX、金XX的证据,仅提交2000年*XX书写的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谢XX(应*谢XX,系王XX之夫)5万*”及王XX于2013年12月3日向*XX的转账50万**为双**前存在借贷关*的佐证,未提交直接支*借款及支*现金*证据。

2.王XX提交2017年12月11日三峡坝区人民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王XX、谢XX对某2海*厂欠宜昌*XX**公**500万**务承担连*担保责任,并以王XX的房*为上述债务作抵押担保。证明*XX与某2海*厂的经*者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避执行的行为,双**转让对价是以债务抵偿的。

3.一审法*执行局在审查*外人某1海*厂申*执行异议案件时,经**庵村村委会书记何XX、某1海*厂的租赁户韦XX调查**:某1海*厂承租厂房*,仍由金XX收取租户租金、向*委会缴纳租金。在听证开庭时,王XX亦认可:向*委会支*租金*由金XX的账户转入王XX账户,再由王XX账户转入村委会账户。

4.一审法*执行局对宜昌*XX**公**工作人员作调查*,工作人员称,厂房*入拆迁范*后,谢XX委托该**公**厂房*产进行评估。王XX则辩称谢XX是受其委托。

5.王XX在执行异议听证开庭时,陈*厂房*有*行扩建,维持了原来的现状。但在本案开庭时,其陈*王XX对原有*房**备进行维护和*新,并不属于*成*变。

6.钟XX、吕XX另案起诉某1海*厂、谢XX、金XX债权*撤销权*纷案件,一审法*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6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案涉拆迁补偿款已被法*采取保全*施,执行异议裁定虽撤销了冻结行为所依据的《协助执行通*书》,但因为申*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冻结措施*未被解*,此时*XX提起包*有*权*容*诉讼,对本案不予进行实体审查”为由,裁定驳回了钟XX、吕XX的起诉。

一审法*认为,钟XX、吕XX作为申*执行人,对一审法*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不服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该类案件,人民法*经*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判决准许*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是申*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主要审查*外人某1海*厂对案涉执行标的是否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某1海*厂的拆迁补偿款,该拆迁补偿款系某1海*厂从*2海*厂处受让取得,对某2海*厂与某1海*厂(王XX)之间关**房、设备等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本案审理的关*。

关**让合同的效力,一审法*认为:一、某2海*厂向*1海*厂(王XX)转让厂房、设备等资产未支*对价,系无偿转让。第一、结合本案案情,谢XX、金XX将某2海*厂所有*厂房、设备等资产转让给王XX时,王XX还未注册成*某1海*厂。按照王XX的陈*,双**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口头转让合同于2008年*已全*履行完毕,但某1海*厂直至2016年3月16日才注册成*,2016年*前,与茶庵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支*租金、收取其他租赁户的租金*主体均为某2海*厂,与王XX并无关*,其陈*2008年*经*让已然与事实不符。且王XX*的转让对价由借款及现金*成,未提交相**据证实,其提交的2000年*条、2013年*账仅能*明*XX、金XX与王XX之间可能*在上述两笔借贷关*,至于**情况*及2008年***借贷金*,均无证据证明*王XX所说的借贷高*90多万,故一审法*认为无法*信。第二、根据2008年*时*市场情况,借贷金*高*90多万,数额较大,不应*有*两笔转账和*条组成,按照一般借贷人的习*,应*加谨慎,尽可能*保存相**贷证据,何****间不仅仅为单*借贷,还涉及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转让,故王XX的陈*无法*人信服。第三、谢XX、金XX与王XX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对转让资产的行为作了简***,但对是否支*对价以及对价的数额均未说明,也未提交2016年*XX支*对价的证据,故本案无法*定王XX在接受谢XX、金XX转让的资产时*经**了对价,应*为双**无偿转让财产。

二、钟XX、吕XX与谢XX、金XX的借贷关*发生在2013年2014年*,谢XX、金XX与王XX正式签订转让协议书、王XX注册成*某1海*厂的时*发生在2016年。谢XX、金XX在明*自己对钟XX、吕XX负有*务的情形下,仍将资产无偿转让他人,其无偿转让行为明*损害了债权*的利*。

三、王XX系谢XX的弟媳,双**在亲属关*。王XX经*某1海*厂后*对现有*产进行大的投资,经*模式与某2海*厂一致,主要经*人员亦未变更,甚至连*取租金*人员也未变更。

谢XX、金XX将某2海*厂的厂房、设备无偿转让给某1海*厂(王XX),明*属于*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该转让合同,一审法*依法*定无效。转让合同无效,案涉拆迁补偿款仍然属于*XX、金XX原经*的某2海*厂所有,属于*执行人谢XX、金XX的财产。案外人某1海*厂就案涉拆迁补偿款不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现钟XX、吕XX申*执行该拆迁补偿款,一审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二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准许*行某1海*厂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8元(钟XX、吕XX已预交),由某1海*厂负担。

二审中,某1海*厂提交了二十份《证明》,以证明*XX、谢XX从2008年*始就接收、经*某2海*厂。钟XX、吕XX认为该证明*某1海*厂为了本案找人补签,对其不予认可。本院经*查*为,某1海*厂提供的证明*其统一打印**供给“证明*”填写,除证明*、时*不同外,其他内容*全**,明*有*供之嫌。且证明*容*的“采购其(王XX、谢XX)海*厂生产的海*、海*制品,并支*给王XX、谢XX夫妇海*款”无相**买卖合同、收货单、付帐凭证等证明,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二审审理查*,一审法*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案的程*问题

1.一审法*是否超出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本案中,一审法*冻结谢XX、金XX的拆迁补偿款XXX元,某1海*厂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应**享有,一审法*通*执行裁定撤销协助执行通*书,并在该裁定中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钟XX、吕XX提起申*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符*法*规定。无论是申*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均是对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以及该权***阻却强*执行进行审理。而某1海*厂对执行标的享有***前提是其与某2海*厂之间具有*实的交易,是正常*商*行为,而不是恶意串通*移责任*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也就是说,应*对某1海*厂主张*得拆迁补偿款的原因行为,即其与某2海*厂之间是否存在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故本院对某1海*厂关**审审查*让合同的效力超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上诉理由不予支*。

2.关**案的其他程*问题。某1海*厂同时*出,一审存在未及时**其应*、随意中止审理、未整体回避等程*违法*形。而另案中并不存在法*需要回避的情形,某1海*厂所谓“整体回避”没有**依据。至于*1海*厂所称的原审其他程*违法*为,并不属于《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违反法*程*”的情形,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本院不予评价。

二、某1海*厂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是否能*排除强*执行

《最高*民法*关**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当前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要高*重视执行异议之诉中防范**治虚假诉讼的重要性、紧迫性。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无论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人执行异议之诉,均应*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担举证责任…”,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三方*事人之间多个法*关*,利**突主要发生在案外人与申*执行人之间,对于*执行人与案外人具有*属关*、关*关*等利*关*,诉讼中相*支*,缺乏充*证据证明*外人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不应**案外人的主张…。”

本案中,某1海*厂主张*执行标的享有***理由是:王XX从2008年*经*让某2海*厂,之后*直由王XX经*;是否支*对价并不对是否完成*让,继而认定权**产生影响;拆迁补偿款是依据王XX的经*行为计*而来,包*对室内装饰装修、厂房**备的维护等。经*,王XX系谢XX的弟媳,王XX与谢XX、金XX在诉讼中互相**,根据最高*前述意见的精神,应*对王XX提交的证据严*审查。一审法*对某1海*厂主张*理由已经*以了详细分析论证,本院亦予认可,不再赘述。本院另注意到,1.对于*否支*转让款,王XX与谢XX在二审的陈*是王XX分几次支*现金100万*,无转账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亦与一审中“谢XX、金XX向*XX的借款90多万**王XX向*XX现金**10万**成”的陈*相*盾。2.王XX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某2海*厂于2014年10月向*北XX借款500万*,并以某2海*厂拥有*物业经*权**金*益**供经*权*押,王XX为该借款的担保人。经**案卷宗,王XX在庭审中陈*:“我们(谢XX、金XX、金XX)不知道500万*款的事。”“我的房*做抵押,抵押的也是80万*,无法*担500万**连*责任,当时*也不知道,并且贷款也只有1年,1年*期后*没有**我让我拿产权*之类的,完全*被套进去了,不知道这件事。”如果如王XX所述,其当时*某2海*厂的经*者,很难想象其会不知情500万**巨额借款,并同意以该厂的物业经*权**金*益**供经*权*押。王XX*前后*盾,且明*不符*情理,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某1海*厂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8元,由宜昌*西陵区某1海*厂负担。


  • 2021-10-28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涂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涂娟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18
涂娟律师
14205201****5562 执业认证
  • 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30号御江一品写字楼24楼
2015年在湖北宜昌从事律师执业至今,长期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刑事辩护业务、劳动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
  • 159 9760 8414
  • TTWWTTJJ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