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鄂xx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亚xx有限公司襄xx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主要负责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X、彭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24)鄂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彭X的上诉请求: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用279797.31元(不服金额为一审未支持的误工费用279797.31元)
上诉人张X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彭X各项损失86616.22元(不服金额为被扶养人计算误差金额139780.8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亚xx有限公司襄xx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彭X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二、张X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彭X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彭X同意张X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5年7月1日前支付6万元,第二期于2026年7月1日前支付6万元,第三期于2027年7月1日前支付7万元。如以上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彭X有权按照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24)鄂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项确定的226397.02元赔偿数额向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款项支付至彭X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支行。
三、本协议是双方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自愿所作出的决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均由张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确认,已附卷。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计4936.13元,由彭x负担2608.01元,张x负担2328.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8592.96元,减半收取4296.48元,均由张x负担,彭x在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97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9700元,张x在二审预交的受理费用3096元,还需向本院补缴1200.48元。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