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XX工程**有*公*XX**分公*,住所地福建省XX市XX区XX路。
负责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被告:XX**公*,住所地福建省XX市XX区。
法*代表人:熊XX,董*长兼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公**工。
原告福建省XX工程**有*公*XX**分公*与被告XX房*产开发**有*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 年 3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XX工程**有*公*XX**分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房*产开发**有*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福建省XX工程**有*公*XX**分公*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支*XX市XX区XX设施*程*12XXXXX 元*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全*诉讼费*。
……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 年 2 月 9 日,原告福建省XX工程**有*公*XX**分公*(承包*、乙方)与被告XX房*产开发**有*公*(发包*、甲方)签订《XX设施**合同》,约定:工程*容*XX一期、二期XXX、X#~X#楼、X#楼、X#楼XX工程;合同暂定预算总造价 22XXXXXX 元,采用综合单*法、工程*清单**模式;在质量检查*格且进度按计*完成*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税费*计*条件,支*前乙方**具建筑安*统一正式发票给甲方,支*时**除甲方*乙方*付的款项*借款等,当付款至工程*算造价的 95%时,应*具全*
发票;乙方**工程*收合格后 6 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逾期提交,影响结算审核时*及相**任*乙方*责;结算资料正式受理起 4 个月内完成*审结果并书面通*乙方,甲乙双**同努力,在 1.5 个月内完成*对及最终*核,审核结果经***字盖**,付给乙方*程*工结算款=工程*终*算造价 95%-前期累计*付工程*度款;工程*终*算造价的 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满**无质量问题 7 天内付清, 保修金*计**;甲方*未按期支*工程*,延期超过 14 天,则自第 15 天起每延误一天按到期应**工程*的千分之一支*违约金。
2019 年 1 月 4 日,原、被告双**订《XX设施**补充*同(二)》,对原合同工程*容*XX一期、二期XXX、
X#~X#楼、X#楼、X#楼调整为 X#楼、X#楼、一期XXX、X#楼及
地下室 X、X#楼及地下室 X、X#楼及地下室X。
案涉工程*,X#楼及地下室X、X#楼及地下室X、X#楼及地下室X 的消防工程*别* 2019 年 6 月 26 日、2019 年 10 月 27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通*消防验收合格。
2023 年 9 月 22 日,案外人张XX通*微信向*告发送《结算终*申*(工程*)》《工程*算审核意见书》,确认XX消防工程 X#~X#楼及地下室X、X、X 结算价款为 15XXXXXX元, 案外人李X 2023 年 9 月 20 日于《结算终*申*(工程*)》集团董*副总裁处签字确认。
原、被告双**审中确认,被告已付原告工程* 14XXXXXX
元。
另查*,根据“XX集团”公*号发布文*,张XX系XX
集团XX区**公**程*水*高*经*;李X于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期间担任*告法*代表人,且根据XX地产集团**有*公**文《关**X先生人事任*的通*》,李X为 XX地产集团执行总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订的《消防设施**合同》《消
防设施**补充*同(二)》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应*定为合法**,双**应*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施*义务,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被告应**相**程*。原告主张*外人张XX代表被告向*告发送《结算终*申*(工程*)》《工程*算审核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算价款为 15XXXXXX 元,虽原告未提供前述文*原件予以核对,但根据在案与张XX微信聊天记录以及“XX集团”公*号发布文*,可以认定张XX身份,故本院对原告前述主张*以确认。被告已付原告工程* 14XXXXXX 元,尚*工程* 12XXXXX 元*今未付,已构成*约,原告诉请被告支*工程*12XXXXX 元*相**约金,有*同及法*依据,本院予以支*。关**约金,原告主张*照日万*之四标准计*违约金,该标准过高,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被告迟延给付有*行利*外其它损失,故本院予以调整为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二倍标准计*。
关**讼时*问题。《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期间自权**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李X签字确认的《结算终*申*(工程*)》落款时*为 2023 年 9 月 10 日,双***时*成*算,则原告主张*程*相****诉讼时*期间应* 2023 年 9 月 10 日起三年,原告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向*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三年*时*规定。被告抗辩李X于2023 年 9 月已并非被告法*代表人,无权*表被告签字,但根据XX地产集团**有*公**文《关**X先生人事任*的通*》, 李X为XX地产集团执行总裁,故本院对李*于“集团副总裁” 处签字确认的行为予以确认,对被告主张*案超过三年*诉讼时*,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XX**公*经*院合法*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席*理和*决。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应**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告福建省XX工程**有*公*XX**分公*支*工程12XXXXX 元*违约金(以 12XXXXX 元*基数,自 2023 年10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二倍标准计*至款项*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XX工程**有*公*XX**分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17XXX.X 元,适用简***减半收取计 8XXX.XX 元,由被告XX**公*负担。被告XX房
地产开发**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以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钱 X
二○二五年*月二十日
法* 助理 汤 X
书 记 员 魏 X
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条款
1.《中华*民共和**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民法*请求保护民事权**诉讼时
效期间为三年。法*另有*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期间自权**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法*另有*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不予保护,有*殊情况*,人民法*可以根据权**的申*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中断,从*断、有***终*时*,诉讼时*期间重新计*:
(一)权**向*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提起诉讼或者申*仲*;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仲*具有*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支*价款、报酬、租金、利*,或者不履行其他金**务的,对方*以请求其支*。
2.《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
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施*前的法*事实持续至民法*施
行后,该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
3.《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附二:执行申*提示
1.《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执行时*的中止、中断,适用法*有**讼时*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文*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后*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计*;法*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生效之日起计*。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