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凤梅律师律师
镇政府是否应当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呢?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刘XX系河北省保定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耕地0.2亩。2024年2月,她发现该耕地被某房地产公司占用进行商用房开发。

为核实占地合法性,刘XX于2024年6月4日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9日收到的答复书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刘XX的耕地就在该证载用地范围内。

刘XX认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地块未依法征收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占用其耕地建设属非法占地。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XX于2024年12月5日向某县的乡镇人民政府邮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该申请书被拒收退回。

之后刘XX在征拆律师帮助下又分别于2024年12月9日、12月12日亲自前往某县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提交申请书,均被拒绝接收。

镇政府是否应当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呢?在律师的帮助下,刘XX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信息

案由 被申请人不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

复议机关:河北保定市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 保定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复议观点

机关认为

县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当面拒收的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答复已当面接受申请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已履行答复职责。

复议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某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 2025-03-17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