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刘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武汉市武昌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黄x(刘xx母亲),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于xxxx年xx月xx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xx法定代理人黄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肖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xx自2024年6月1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刘xx抚养费10000元,直至刘xx大学毕业为止;2.判令被告刘xx支付拖欠抚养费,暂计至2024年5月为73000元;3.判令被告刘xx行使探视权将刘xx带回河南老家时,由刘xx之母黄x陪同,每年一次,时间不超过两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xx承担。事实和理由:刘xx与刘xx系父子关系。2017年11月10日,刘xx与刘xx母亲黄x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刘xx由母亲抚养,刘xx提供抚养费直至刘xx大学毕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100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在未对协议依法变更前,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离婚后,刘xx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每月支付刘xx抚养费10000元,直至2022年3月30日(每月底支付次月抚养费)。自2022年4月29日起,刘xx无正当理由多次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其中2022年5月少付抚养费2000元,2022年6月、2022年9月漏付抚养费10000元。从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抚养费降低为7000元,造成15个月共计45000元的抚养费差额。2024年5月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经多次索要后仅支付当月的抚养费4000元,少付6000元。以上合计拖欠抚养费73000元。
同时,离婚协议书中已对探视权作出约定,由于刘xx当时年龄尚小,对于上小学以后的探视方式约定不明,希望进行补充。刘xx母亲黄x作为抚养方,有权在刘xx行使探视权时陪同。因刘xx长期在法国工作,与刘xx接触较少,母亲陪同探视可以确保其安全和心理健康,减少新环境给刘xx带来的不适,同时也有助于刘xx更好地适应和享受与另一方的亲子时光。此外,刘xx母亲也愿意积极配合刘xx,共同制定探视计划,确保探视活动正常进行。望支持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xx辩称,关于一万元抚养费的标准,谈离婚的时候,刘xx在法国,黄x在深圳,刘xx只愿给7000元,是黄x说不够,刘xx是念旧情愿意给她房子、给10000元的抚养费。黄x应该给刘xx孩子的花费列表,刘xx也可以列出孩子花费。刘xx初定离婚协议的时候,是看在孩子的份上给10000元的抚养费,孩子没有跟刘xx回一次老家,爷爷奶奶没见过孩子,刘xx说将孩子带去法国玩黄x也不同意。刘xx给10000元的抚养费是跟探望孩子挂钩的,刘xx从头到尾没有不愿意带孩子,如果黄x养不起可以由刘xx抚养,刘xx也拟了一份子女抚养协议,愿意每月给4000元的抚养费,对于差价不同意支付。不同意刘xx的诉请,认为抚养费应该从10000元降到7000元,7000元都是多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黄x与刘xx共同育有一子刘xx。
2017年11月10日,黄x与刘xx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提供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儿子大学毕业为止。抚养费金额在男方在法国工作期间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如果在此期间女方再婚,则自女方再婚之日起改为每月人民币7000元。男方回国工作以后按每月税后工资的25%给付抚养费。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中国XX账号:XXX。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探望儿子,须提前和女方沟通探望地点、时间。男方可以每月带儿子外出游玩一次,保证当天去当天回。在儿子放寒假和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增加探望次数,但应事先取得女方同意。女方应保证在儿子上小学以后男方每年可以带儿子回老家河南探望爷爷奶奶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两周”。刘xx、刘xx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自签订协议的时候至2024年4月刘xx在法国工作,2024年4月份回国。
刘xx提交中国XX尾号为4954的银行卡自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的转账记录,记录显示刘xx在此期间转账情况如下:
2022年,刘xx于2022年1月29日、2月27日、3月30日、6月28日、7月29日、9月29日、10月28日、12月1日、12月29日分别转账10000元。2022年4月3日刘xx转账1800元,刘xx标注“小朋友医疗报销费用”,2022年4月29日刘xx转账8000元,刘xx标注“争吵骂人男方强行此月抚养费扣掉2000元”;2022年5月、8月无刘xx的转账流水记录;2022年11月1日刘xx转账4300元,刘xx标注“小朋友医疗费报销”。2023年,刘xx于每月分别转账7000元,另外分别于2023年7月6日、7月30日、8月30日转账3980元、10000元、5000元,刘xx分别标注“配眼镜钱”“钢琴钱”“钢琴钱”。2024年,刘xx于2024年1月29日、2月28日、3月29日分别转账7000元,2024年5月7日转账4000元。
对刘xx提交的转账记录,刘xx质证表示属实。同时,刘xx陈述刘xx标注的“小朋友医疗报销费用”“配眼镜钱”“钢琴钱”的支出,认为系其自愿在抚养费之外额外负担。刘xx提交刘XX借记卡尾号为561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中国XX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刘xx通过转账给其父亲,再由其父亲转账给刘xx给付了抚养费。明细清单显示2022年5月29日、2022年8月30日,刘XX分别向黄x转账10000元。刘xx质证认可流水的真实性,对主张的欠款可以扣减2万元。
刘xx提交XX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出具的《收入证明》,载明黄x女士为单位在职员工,担任海外商务总监职务,其月均总收入为16859.74元,此证明只作为员工银行房贷证明专用,不做其他用途。刘xx质证称其对该证据不清楚。
刘xx提交XX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载明刘xx是单位职工,2024年3月入职公司,已在单位工作7个月,职务为研发高级经理。2024年年收入为34.8万元(税前)。刘xx质证认可该《个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根据离婚协议第二条,男方回国后按每月税后工资的25%给付抚养费,按照刘xx的收入证明,刘xx按照4000元每月支付抚养费没有足额,应当补齐差额。
刘xx另提交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2月5日,刘xx实缴(退)金额共计11510.91元。刘xx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根据此份证据刘xx每月税后收入应为37227.8元,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最少应不低于9306.95元,且本证据已过举证期限,庭后提交证据有违诚实信用。刘xx提交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给刘xx的花费。刘xx质证认为刘xx在法国期间可以报销小孩医疗费用,是公司的福利,刘xx在法国期间的工资还有小孩的补助,刘xx主动问小孩要什么,小孩说想要他就买了,这是对于小孩的一份责任和心意。
庭审过程中,刘xx陈述:刘xx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当月付当月的抚养费,2024年5月之前拖欠抚养费7.3万元。2024年3月刘xx回国之前,并没有按照每月1万元足额支付抚养费。2022年5月少付2000元,从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每月仅按照7000元支付,拖欠抚养费13个月,每个月拖欠3000元,在2024年3月之前的拖欠部分刘xx应按照1万元的标准补齐。刘xx在2024年3月回国入职后,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应按照税后工资的25%支付抚养费,但是刘xx从2024年5月开始每月仅按照4000元支付,拖欠部分应予补足。对于之后的抚养费请求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于每月5日前按其税后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对方说骂人没有证据,不让对方带小孩去法国是不放心,没有不让对方看小孩,养小孩不仅是吃穿,还有培优,不仅是硬件支出还有软件支出。刘xx陈述:是从2024年5月开始按4000元支付抚养费,但是拖欠不属实,对于刘xx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同意,要求单独的相处,寒暑假及其他必要的时间都要探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2022年5月少付2000元是因为对方骂人,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支付7000元是因为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让我每年带小孩去老家看爷爷奶奶,其他的探望我也不满意。比如我想带孩子寒暑假去法国,去其他地方,对方也不同意,因此没有按照标准给。2024年5月按照4000给,不能按照税后的25%给,应按照当地的标准,抚养费是给孩子的费用,孩子在武汉生活,每个月费用不会超过2000元。孩子现在只有学钢琴一个培优,钢琴是2.5万,我出了1.5万。60节的课11800元也是我出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黄x与刘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刘xx应按照协议约定,在法国工作期间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自签订协议的时候至2024年4月刘xx在法国工作,2024年4月份刘xx回国。按照《离婚协议书》之约定,刘xx回国后应按每月税后工资的25%给付抚养费。根据刘xx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其2024年年收入税前为34.8万元,由此推算其税前月均收入为(348000÷12)29000元。根据刘xx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2月5日刘xx缴纳税额为11510.91元,刘xx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平均税后工资计算为(29000×8-11510.91)÷8,约为27561元。结合刘xx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2024年4月起,刘xx应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为6890元。
故刘xx在2024年4月以前应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2024年4月及4月以后每月支付6890元抚养费。
自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刘xx共应支付260000元(10000元×26)抚养费。刘xx于2022年转账98000元抚养费,通过其父亲刘XX转账20000元抚养费;于2023年转账84000元抚养费;于2024年1月至2月转账14000元。刘xx自认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个月月底支付下一个月的抚养费,故刘xx共已支付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抚养费216000,还应支付44000元抚养费。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刘xx2024年5月起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024年4月、2024年5月刘xx应支付13780元(6890元×2)抚养费,刘xx已支付11000元抚养费,2024年4月至5月刘xx还需支付2780元抚养费。
2024年5月及以前,刘xx总计还应支付46780元抚养费。至于支付抚养费的期间和时限,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至刘xx大学毕业为止。至于刘xx主张的有关探视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已在庭审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关于刘xx对刘xx的探视权可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自2024年6月1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刘xx抚养费6890元,直至原告刘xx大学毕业为止;
二、被告刘xx支付2024年5月之前欠付的抚养费46780元;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