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XX民事调解书
基本案情:
原告:彭X,女,1995年10月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
被告:孙X,男,1989年11月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
原被告于2017年底相识,2018年5月23日双方生育一女孩,201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双方性格差异,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骂架,甚至被告多次将原告殴打致伤。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成,原告因此愤然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小孩归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过程:2025年5月,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出庭诉讼,在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后,本代理人耐心细致地与被告进行沟通协调,被告最终同意离婚,并答应自行抚养小孩。但被告要求原告按规定承担小孩抚养费,本代理人因此再三与被告进行沟 通,说明原告的经济状况,并请求其考虑双方结婚时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彩礼的事实,尽量照顾原告的情绪,最终原告愿意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500元,并在每年年底支付给被告。随即被告答应了原告的要求,双方因此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
办案结果:一、原告彭X与被告孙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孙XX被告抚养成年,由原告彭X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按年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小孩成年后随 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四、本纠纷全部一次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