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下项目合同付款责任认定案——吴XX律师助供应商成功追索百万货款
案号:(2023)渝0106民初*****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诉被告重庆某某企业拓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重庆某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原告成为其战略合作供应商。随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具体《项目合同》,承接重庆某某高新天街客流点算系统供货安装项目,合同结算金额为1,335,327.65元。原告依约完成供货、安装及验收,并开具相应发票,但被告二未支付货款。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要求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办案经过
吴XX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二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作为框架协议签订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关联性、付款条件成就、违约金计算依据等核心争议焦点,系统提交了项目合同、验收文件、结算书及发票等关键证据,论证框架协议与项目合同之间的补充与解释关系,并针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进行法律阐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1,335,32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及合同总额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被告二作为项目合同签订方及付款义务人,在原告履约完毕并开具发票后,付款条件已成就;
框架协议中20%违约金条款适用于“中途撤销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逾期付款,逾期损失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参照LPR加计30%计算;
连带责任须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本案中无相关依据,故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适用《民法典》第465条、第577条、第585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