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助供应商获判支付近60万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号:(2024)渝0103民初****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X)诉被告重庆某某企业拓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重庆某某成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集中采购协议》,约定原告成为其战略合作供应商。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供货安装合同》,承接重庆某某时代天街E馆客流点算系统项目,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596,790.39元。原告依约完成供货安装并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二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请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货款及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办案经过
吴丁亚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收集并整理了《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安装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结算资料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律师围绕"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有力论证了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开具发票并非付款前提条件。同时,针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连带责任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业阐述。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596,790.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总额以119,358元为限),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即应支付全部货款,该条件已满足
违约金认定:框架协议中20%违约金条款针对的是解除合同情形,不适用于本案逾期付款,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LPR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连带责任认定: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5条、第577条、第58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