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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砂浆公司诉某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 实际施工人身份披露延迟下的货款追偿与诉讼时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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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A砂浆公司全面收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证据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A砂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案件详情

某砂浆公司诉某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身份披露延迟下的货款追偿与诉讼时效认定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X道XX18组,法定代表人: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张律师,均为江苏XX律师。

  被告一:倪X,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XXXX园。

  被告二:王X,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XX道XX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X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管理人:某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2025年3月19日,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倪X、王X及XX公司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倪X、XX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向其支付货款214319.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431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XX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2014年,倪X使用项目章与其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购买复合保温板用于某六期工程,同时约定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已按约提供复合保温板总量25734.05平方米,总价XXX.7元,开票金额亦为XXX.7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214319.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权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各方抗辩意见

  倪X抗辩:案涉工程发生于2014年至2016年,其在王XX担任某六期B标段现场管理人员,案涉定作合同主体为王X;对账单签字是经仓库管理人员兼材料会计崔XX确认数量和金额后所签,对金额无异议;两份定作合同上所有公章均非其加盖;2018年XX公司联系其时,其已联系老板王X;2019年离职后,每年XX公司联系时,均告知已离职并让其直接找王X。

  王X抗辩:一是其系某六期B标段项目实际施工人和负责人,XX公司主张的供货确用于该项目,采购事宜委托工作人员联系洽谈,但未安排倪X与XX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对应货款已于2019年底前结清,现未留存相关账目;二是按合同约定,所有尾款应于2017年2月底前结清,XX公司未在诉讼时效内向其或第三人主张支付余款,虽向倪X主张过付款责任,但倪X2018年已离职并告知XX公司,此后倪X无权代表其接收付款请求,故XX公司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三是即便未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公司应就案涉债权向工程承包人即第三人申报债权。

  XX公司抗辩: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王X借用其资质承包,某六期项目,系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对案涉合同及结算情况不清楚;若XX公司提供的证据属实,所涉货款应由王X承担付款责任,与其无关。

  (四)证据提交与质证

  XX公司提交证据:定作加工合同、复合保温板对账单、通话录音(XX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与倪X)。王X质证认为,对定作加工合同、复合保温板对账单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主体为第三人,XX公司应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倪X并非其指定的采购或收货人员,无权代表其对保温板数量和金额进行对账,XX公司应向倪X主张权利;通话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真实,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XX公司提交证据:(2023)苏0613破申65号裁定书、(2023)苏0613破61号之二决定书、(2020)苏06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书、(2024)苏0613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书。XX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三性均认可,王X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却要求其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X质证认为,其为实际施工人是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XX公司无关;倪X离职后已告知XX公司向其主张权利,XX公司未及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证据认定:倪X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未提供证据,第三人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法院依法审查后,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五)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8月11日,XX公司(乙方、承揽方)与XX公司(甲方、定作方)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50厚复合保温板,暂定25000平方米,单价71元,运费3元/平方米,总计金额XXX元;合同生效后2天开始供货,供货满一个月按一个月总货款的80%结算一次,款到后继续供货,以此类推,最后尾款由开发商天山置业担保在工程外墙复合保温板全部供完后两个月内结清,双方以实际用量结算、开票;保温板运费由有装卸搬运资质的公司开票结算;若乙方未按要求及时供货致甲方工期延误,按合同总价的5%赔偿;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处加盖江苏XX某六期B标段项目部章,乙方处加盖XX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4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50厚复合保温板,暂定900平方米,单价71元,运费3元/平方米,总计金额66600元;合同生效后2天,甲方按900平方米货款66600元给乙方,供完900平方米后甲方再付该部分货款,以此类推,货供完后按实际用量结算、开票;保温板运费结算方式同上;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盖章情况与前一份合同一致。

  2015年1月21日,复合保温板对账单载明:总发货数25734.05平方米,按74元/㎡结算,总价款XXX.70元,已收款130万元,未收款604319.70元,结算回单联(共8张)已收回,倪X、崔XX手写签名确认。此外,2014年8月5日、8月27日、10月5日、10月31日均形成对账单载明截至当期欠付金额,倪X、崔XX均签字,其中8月5日、8月27日对账单还载明“数量已核对”。

  2018年2月14日,通过案外人邢某某支付9万元;2019年2月3日,通过案外人邢某某再次支付30万元,现尚有余款214319.7元未付。自2019年起,XX公司每年均联系倪X主张付款责任,倪X告知已离职但未披露项目实际施工人确切身份。2025年3月,XX公司起诉后,经XX公司披露,才知晓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系王X,后申请追加王X为被告并主张其承担付款责任。

  (2020)苏06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认定王X系南通某六期B标段项目实际施工人。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裁判观点

  合同关系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X系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项目部因施工需要向XX公司订购复合保温板,XX公司按约生产、供货,故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依法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对账单效力:倪X作为王X在案涉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参与案涉买卖事宜账目核对并签署对账单,且对账单出具后王X陆续支付部分货款,XX公司有理由相信倪X有权代表项目部结算,故认定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以对账单金额主张王X承担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批货款应于工程外墙复合保温板全部供货完成后两个月内结清,对账单记载最后一次供货日为2015年1月7日,故全部货款应于2015年3月7日前付清,王X逾期未付款,XX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以法院收到诉讼材料之日2025年3月11日为准)起计算逾期利息,于法不悖;综合考量XX公司实际损失及王X违约情形,将逾期利率标准酌情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4.03%,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认定:倪X作为案涉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XX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向其催要货款并无不当,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项目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XX公司维权不畅,非XX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故XX公司向倪X催要货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王X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诉讼权利:倪X、XX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院可就已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货款214319.7元及逾期利息(以214319.7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03%计算);

  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7元(已减半),由王X负担,限其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法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律师价值

  证据收集与梳理:协助XX公司全面收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证据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法律主张与论证: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围绕货款支付、逾期利息计算等核心诉求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清晰阐述XX公司的权利主张,在庭审中有效反驳对方抗辩观点,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

  诉讼策略制定:在知晓项目实际施工人身份存在争议且诉讼时效可能成为焦点问题的情况下,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包括申请追加王X为被告、积极应对诉讼时效抗辩等,通过法律程序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王X承担付款责任,帮助XX公司实现债权。

  • 2025-06-1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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