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谈不拢,就能强拆村民房屋?协商无果,便可肆意践踏公民财产?简直荒谬至极!
在农村土地征收这场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博弈中,想从老百姓手中合法拿地,没那么简单。征收方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遵循“先补偿后征收”这一铁律,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等等。若在此进程中,征收方漠视法律尊严,绕过法定程序拆除老百姓的房屋,这种肆意妄为的行径也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即便是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也绝无逾越法律红线的特权。
案情简介
李XX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且均为基本农田,并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李XX被告知因省道项目建设需要,他的部分承包地位于该项目用地范围,乡政府要求李XX签订《租地协议》。
2023年6月,在李XX尚未签订《租地协议》的情况下,李XX的合法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乡政府强行推平施工,李XX发现后当即拨打110报警。
李XX及代理律师认为,案涉土地是李XX的承包地,且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乡政府并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乡政府不能对李XX的土地进行强推,且在李XX的土地被强推前,李XX并未收到任何文件,乡政府强推土地之前,并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其行为损害了李XX的合法权益。
为此,在征拆律师的帮助下,李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推土地及附属物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
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却未能向本院提交作出案涉行为的职权依据、相关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认定被告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吴X房屋西南侧附属简易建筑物、强制拆除吴X房屋及其他附属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及苗木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