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谈*拢,就能**村民房*?协商*果,便可肆意践踏公*财产?简*荒谬至极!
在农*土地征收这场与百姓切身利**息相**博弈中,想从*百姓手中合法*地,没那*简*。征收方*须*于**利**需要,必须*循“先补偿后*收”这一铁律,必须*法*出补偿决定等等。若在此进程*,征收方*视法*尊严,绕过法*程*拆除老百姓的房*,这种肆意妄为的行径也将受到法*的审判。即便是手握公**的行政机关,也绝无逾越**红*的特权。
案情简*
李XX是河北省石***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法*承包*,且均为基本农*,并办有**土地承包**权*。2023年,李XX被告知因省道项*建设需要,他的部分承包*位于*项*用地范*,乡政府要求李XX签订《租地协议》。
2023年6月,在李XX尚*签订《租地协议》的情况*,李XX的合法*包*及地上附着物被乡政府强*推平**,李XX发现后*即拨打110报警。
李XX及代理律师*为,案涉土地是李XX的承包*,且在此次征收范*内,乡政府并未签订安*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先补偿,后*收”的原则,乡政府不能*李XX的土地进行强*,且在李XX的土地被强*前,李XX并未收到任***,乡政府强*土地之前,并未履行强*执行的法*程*,其行为损害了李XX的合法**。
为此,在征拆律师*帮助下,李XX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土地及附属物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由:强*拆除房*或者设施*
法*:福建省厦门市同安*人民法*
原告:吴X
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认被告强*拆除原告房*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法*观点
法*认为
本案争议焦*为:被告实施*涉强*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民共和**政强*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政强*执行权*行政机关*照本章*定强*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期限内不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政强*执行权*行政机关*以自期限届满*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定申*人民法*强*执行。
被告实施*涉强*拆除行为,却未能**院提交作出案涉行为的职权*据、相**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和**等程*,亦未向**申*强*执行,依法**定被告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缺乏法*依据,亦违反法*程*,不具有*法*。
法*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拆除原告吴XX*西南侧附属简**筑物、强*拆除吴XX*及其他附属简**筑物、构筑物及苗*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