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虞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湖北XX律师。
被告:廖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x与被告廖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告廖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共计40005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原、被告通过抖音直播间认识,被告当时是抖音主播,后双方交换联系方式,2023年年中确定恋爱关系,其间,被告答应原告2024年年底带其回家见父母,讨论结婚事宜。二人交往期间,被告频繁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金钱,只要原告没有满足其要求,被告就闹脾气、吵架、分手,原告为与被告建立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从而结婚,自2023年7月起至2025年1月,频繁向被告转账,金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共计400056元。后原告意识到被告并非真心对待这段感情,向被告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被告置之不理。2025年4月,被告将原告电话拉黑,原告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廖xx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从未建立稳定恋爱关系,更无结婚打算,原告起诉状中关于“恋爱关系”“结婚约定”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1.双方相识与交往本质为“单方追求”,非恋爱关系。2022年10月双方虽通过抖音直播间认识并交换联系方式,但自始至终仅为原告单方面向被告表达好感、实施追求,被告从未正式答应其追求,双方未形成恋爱关系。截至目前,双方实际仅见面4次,交往频繁、亲密程度均不符合“稳定恋爱关系”的通常特征,且原告在沟通中曾明确提及被告是“接触不到的人”,该表述可直接佐证其知晓双方未建立亲密关系的客观事实。2.不存在“结婚约定”的事实基础。原告主张“2023年年中确定恋爱关系”“被告答应2024年年底带其回家见父母、讨论结婚事宜”,均系不实陈述。被告从未就“见父母”“结婚”与原告达成任何约定,反而因明确拒绝原告的追求,多次向其表示“不要再联系”,但原告仍坚持通过转账、联系等方式持续纠缠, 前述事实可通过双方留存的沟通记录(含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二、原告主张的400056元转账均为其自愿实施的“一般赠与”,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特征,其无权要求返还。1.案涉转账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赠与”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从赠与意思表示看,原告在转账时多次通过语言(如“会支持你”“我给你转”)、行为(主动支付被告购物订单)表达自愿赠与的意愿,且在沟通中频繁强调自身经济实力与“大方江湖气”的性格,意在通过转账博得被告好感,而非以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附加条件,原告也无法证明全部赠与性质系附条件赠与。从转账内容看,案涉转账包括具有情感表达意义的特殊金额(如符合社交习惯的“520”“1314”类金额)及日常消费类支付(如购物订单款项),该类转账符合武汉市司法实践中“普通赠与”的认定标准。从主体能力看,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现年35周岁,离开校园已逾10多年,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民事判断能力,其应当知晓“持续向他人转账”的法律后果,不存在“因认知不足导致错误处分财产”的情形。2.原告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所有转账均已完成资金交付,财产权利早已转移,原告丧失任意撤销权;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其要求返还转账款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3.原告此前的意思表示可佐证赠与的自愿性。除2025年5月5日单方面提出“只要18万”外,原告在2023年7月至2025年1月的转账期间及之后较长时间内,均未向被告主张返还任何款项,该事实可进一步证明其在转账时认可“无偿赠与”的性质,现突然主张返还,实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悔行为。4.原告现提出诉讼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无法提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本案最早的转账是2023年开始,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三、原告主张“被告频繁索要金钱、以分手威胁”系虚假陈述,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告声称“被告频繁以各种理由索要金钱,不满足则闹脾气、吵架、分手”,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原告“索要”金钱,亦未通过“闹脾气”“分手”等方式威胁其转账。被告向原告提出“不联系”,仅是对其持续追求的合理拒绝,属于正常社交边界的划分,该行为不会对原告的人身、财产、精神造成任何损害,不符合“威胁”的法律定义,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威胁索款”的事实,其该项主张应不予采信。四、原告未完成“附条件赠与”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根据武汉市司法实践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案涉转账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账时具有相应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截至目前,原告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如书面约定、明确提及“结婚为条件”的沟通记录等)证明该主张,反而现有证据(转账记录、部分聊天记录)均指向“一般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返还40005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支撑。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虞x向本院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中国XX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中国XX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中国XX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短信记录截图、贷款历史明细等证据。被告廖xx提交了账单详情、抖音账号直播截图、门诊病例等证据。上述证据在卷佐证。经过举证、质证、庭审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廖xx系抖音网络直播平台主播,虞x与廖xx通过抖音网络直播平台结识。
2023年7月30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间,虞x通过微信向廖xx转账共计75301.12元,其中单笔转账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共计12笔,合计54300元。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虞x通过支付宝向廖xx转账、为廖xx代付合计30250.32元,其中单笔转账、代付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共计5笔,合计15110元,2024年1月5日代付1100.40元已全额退款。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7日期间,虞x通过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3528)向廖xx转账共计213490元,其中单笔转账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共计9笔,合计21万元。
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6月16日期间,虞x通过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3918)向廖xx转账共计49388元,其中单笔转账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共计8笔,合计43400元。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虞x通过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3924)向廖xx转账共计8000元,其中单笔转账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1笔,金额为5000元。
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虞x通过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1173)向廖xx转账共计30377元,其中单笔转账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共计5笔,合计26777元;其中2024年8月9日(七夕节前夕)转账7777元(备注“虽然不说话了,但是还是祝你快乐”)。
2024年6月3日,虞x向廖xx发送短信消息“那个手机欠费了,我舅舅给了点机票钱,我给你转了买麦克哈丁,手上钱不够买使明克,下次买”。
同日,虞x通过微信向廖xx转账2600元。
2024年6月5日,虞x“廖xx,也许这是我最后一次喊你的名字了,你也不会原谅我了,这是转的使明克,希望你能走出自己的范围去思考,画画会更有信心,我也不敢打电话打扰你,或许你不会回头了,但答应宠你的事,都给你做好,也许以后也不会有机会,但给你传递了不好的情绪,我对不起,我依然爱你,我只是对自己自卑,对你还是一如既往的爱意,我们之间没有矛盾,我只爱你”“认识你的这段时间里,我没有你想的那样,刷抖音主播,也没有和任何身边女孩子接触,从未背叛过你”“27岁,你还有很好的未来”;2024年6月6日,虞x“我们和好,好不,我以后再也不犯这样的错误了”“我把我买的素戒,给你,我所有的这些都给你”;2024年6月8日,廖xx向虞x发送购买猫的详细信息(价格16000元)及照片,虞x“好看”“定金多少”,廖xx“没问,全款手里有安全感”,虞x“好,我弄给你,你让猫店给你留着”,廖xx“什么时候呀”,虞x“这俩天”,廖xx“你不要给我买了。我不会跟你结婚,我也不想接受你”,虞x“买猫也不是为了讨好你,只是心里想做些事,对得起我,也对得起你”“你说的结婚什么的,都不重要了”,廖xx“你昨天承诺说今天弄好”,虞x“答应你的一定会做”“转了8000,剩下晚上迟点吧”“转了13000,还有个3000等会我看看”,廖xx“我最大的想法是有一个喜欢的房子有陪着我的小宠物,可以让我的爸爸妈妈不担心,真的不敢想象如果没有认识你我的情绪有时候会低落到什么地步”,虞x“转完了”。
2024年6月8日,虞x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分三笔向廖xx转账8000元、5000元、3000元,合计16000元。
2024年6月12日,廖xx向虞x发送商品截图(价格为1950元),虞x“买掉”,廖xx“谁买”,虞x“我吧”。
2024年6月13日,虞x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1950元。
2024年6月16日,廖xx“我想换套床品”并发送商品截图(金额2499元,券后1994.05元),虞x“等等吧”,廖xx“我要买的东西弄好没?”,虞x“没有”,廖xx“那什么时候才可以呀”,虞x“不知道”“我只借这2000,给你,以后我没地方借了”。
同日,虞x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2000元。
2024年6月23日,廖xx“你帮我把声乐班的1万块钱交了吧,课程要到期了”,虞x“还没学完”,廖xx“对,要交学费了”“你大概什么时候给我续声乐班呀”,虞x“我看看啥时候分红”,廖xx“那你的意思是说要等很久吗”,虞x“没有,明天我看看”;2024年6月24日,廖xx“你的意思是星期五交嘛还是今天”,虞x“还在问”“啥时候要交”,廖xx“今天有就今天交咯,反正都是要交的”“给你转了嘛”,虞x“4000了”;2024年6月25日,廖xx“声乐班你还没搞定好吗”,虞x“才搞到5000”“5000要挨骂了”,廖xx“我才不会骂你呢”“没想到你这么在乎我”“现在有多少你先转给我吧”,虞x“明天转你”,廖xx“明天的话,那我要加一个祖玛珑,不然对不起好几天焦急的等待”,虞x“这是啥”,廖xx“一瓶香水”“祖玛珑的英国梨”,虞x“多少钱的”,廖xx“1570的”“你记得明天给我操作哦”;2024年6月26日,廖xx“今天下午到帐吗”,虞x“先转5000”,廖xx“我刚看了,没看到转的”,虞x“等下,会转的,我朋友电话没接”,廖xx“你不是从股票里给我吗?你又找他借,完了是不是下次这个人也要给我打电话吗”“那你就是XXX0的转吗?还是你一次性让他付完”,虞x“有个3900先转过去吧”“套现,钱也不给我了”“转了3900”,廖xx“那明天可以全部XXX明天27,后天28了”,虞x“明天我去问吧”。
2024年6月26日,虞x通过微信向廖xx转账3900元。
2024年6月28日,廖xx“你怎么半天还没有转给,你直接转1万过来好吧”,虞x“给你转6100哦”“学费先交”,廖xx“7000”“上次你跟我买的代购裙子,1100元那条,收到是盗版,我投诉卖家退款了,收到了一起你就可以转8000了”,并发送截图显示退款金额1100.40元,虞x“你啥时候让我买的”,廖xx“不好意思,今年的三月份还是二月份”“你快点啊,磨磨唧唧的”“昨天,今天,现在又是下午晚上了”,虞x“稍等”“转过了”“够了吧”“你太急了”,廖xx“那不是你一直说明天,明天又后天,后天又下午,我只能追着你问啊”。
同日,虞x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8000元。
2024年7月1日,廖xx“我今天吃这个,给我报”,并发送截图显示商品金额299元,“哦了,还有个spa”,虞x“没钱了”“spa要多少钱”,廖xx“699”,虞x“再见”,廖xx“我不管”“非要”,虞x“钱都给你交学费了”;2024年7月4日,虞x“你是不是后来猫也没有买”,廖xx“我买了直播设备,怎么了”,虞x“去年说的买挖机,你也没有买吧,不知道为啥你会那么着急催着我”,廖xx“行,我一样一样的回答。第一美育的项目前期要做市场调研,无论是营地机构还是课程,都需要持续烧钱,第二买猫猫是一个持续投入消费的事情,我想去做一些能够除日常上班之外,还能够赚零花钱的事情,我觉得这些想法本身都没有错误”,虞x“因为你没感觉,你在欺骗人家的真诚吗”“你压根还不着急去做这件事,事情可以等,钱你等不了,这对吗”,廖xx“不知道你到底在说什么”,虞x“你说的挖机一样,那会你说着急,说马上要,后来什么都没做”“我两次给你打钱买猫你也没”,廖xx“也得有时间啊”,虞x“我不是在意我怎么了,只是你没觉得你这样是在欺骗人吗”,廖xx“你有什么是值得我去反复开解你跟你说的”“什么事都能让你满意”“我做不到”“你去找其他人吧”,虞x“你要明白一点,我只是说你为啥事情没开展就要钱到位,像去年凑了18万,你说喜欢猫,给你钱买猫,你也骗我,你本可以实话实说,可惜你没有”,廖xx“我给你回电话说得很清楚,猫我不打算买了,你说随便我,我后来跟你讲,我说不想买猫去买直播的器材,你说随便我!这个事情你是知道的,第二个美育的项目是我一直在里面跟着,你觉得我会因为你说什么而且停止做这个事情吗”;2024年7月5日,虞x“你心机比谁都重”“一直都在欺骗”“打着各种名义骗人”“说句难听的,就是骗钱”“你说的需要18搞什么挖机,你说出利息都好,我到处给你弄到钱,我也没让你出过,你却跟我说还不到时候”,廖xx“这话从你嘴巴里说出来,我只觉得挺可笑”;2024年8月16日,廖xx“马上月底到九月份要准备下一个季度的房租了”;2024年8月20日,廖xx“你可以想想房租”,虞x“房租多少钱”,廖xx“1w5按季度交”,虞x“月底,我问下我舅舅”;2024年8月29日,廖xx“好了没”,虞x“明后天钱给你”,廖xx“怎么又明后天了”,虞x“钱没到”;2024年8月31日,廖xx“怎么回事星期六了,我还能相信你说的哪一天”,虞x“被冻结了”“我舅舅卡有问题”“他转我,我直接冻了”“今天交吗”,廖xx“可是今天31号呀”,虞x“明天去解卡”;2024年9月1日,虞x“先一笔”。
2024年9月1日,虞x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1万元。
2024年9月11日,廖xx“需要买幅耳机”并发送代付截图显示金额1694元,“我已经下单了,你看一下,弄好了我去睡觉”。
同日,虞x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5000元。
2024年9月12日,廖xx“昨天发的代付链接失效了,你直接转我1694吧”,虞x“等会,我去拿钱”,廖xx“耳机我买了,你转这个”,并发送商品截图显示金额1990元,虞x“知道了,这几天会发工资”,廖xx“今天不行吗?你又拖”,虞x“对不起”,廖xx“好”“过几天”;2024年9月13日,廖xx“说的好听,为我什么砸锅卖铁,为我都跟你舅舅说是女朋友了,可是换来了什么呢?有一个这么有能耐的男朋友的舅舅却什么也没帮”;2024年9月14日,虞x“我无能还不行?”,廖xx“那没有再继续联系的必要了,我就很丢脸,顶着女朋友的名号并没有获得什么样的加持,买个东西也磕磕巴巴的,搭把手也磕磕巴巴的”“不想再联系了”;2024年9月15日,廖xx“速回电,急事”“你要么转给我很多很多的钱,一个一个法律师函我去起诉,你要么就是你有很把握的很坚强的后盾”“我需要钱,我要起诉他们”,虞x“我现在拿不出很多钱”;2024年9月17日,虞x“大晚上,我看看上哪凑”,廖xx“前面还说来温州,你陪我过中秋,都这样你看怎么过嘛”,虞x“我明天上哪给你整300”。
2024年9月17日,虞x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1700元。
2024年9月26日,廖xx“你尽量的凑到31000吧,后面的你看后面再说”,虞x“知道了,三万一都不知道去哪里整,从来没这么窘迫”;2024年9月29日,廖xx“做到前几天你答应我的款,然后国庆节后我做到答应别人的事情该怎么样,合作该怎么样带过来见一见,之后你怎么想都好”“算是你给我最好的分别礼物”,虞x“我没有钱,我把我得都给你了”,廖xx“这是你答应我的,而且你也确实承诺我,你想办法”,虞x发送信用卡还款明细截图,显示其在多个银行贷款未结清;2024年10月1日,廖xx“你那边信号太差了。你答应我的至少要有一部分出来啊”,虞x“实在借不到,靠自己”“不是我不管你,实在自己无能为力,房屋抵押100万,车辆抵押10万,信用卡30万,网贷20万,我还差我朋友10万”;2024年10月5日,廖xx“我往返来回住宿你给我报一下5000吧”;2024年10月16日,廖xx“16800元”,虞x“多”,廖xx“你搞好没有”,虞x“没有”,廖xx“我真的要生气了,前几天就一直跟你说今天今天,那你今天到底什么时候了”“你别让我骂人啊,前几天我每天都跟你说了,到了今天这个点了,到底什么情况”“你这个人很有点搞笑了,反复跟你说了,反复跟你确认了,今天已经星期三了”“不停地说知道了知道了,然后然后呢”,虞x“还没有钱”“他都找我借了”“早点睡吧”,廖xx“睡什么东西,你是不是有什么大病,你答应好的事情,到时间不是这就是那”;2024年11月6日,廖xx“可以给我转到一万五吗,要交这季度房租了”,虞x“没有那么多,5000都那个了”“上次你跟我 讲,都付到年底了”,廖xx“按季度交,三个月已经到了,这是怎么算到年底的”。
2024年11月6日,虞x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5000元。
2024年11月20日,廖xx“给我转2万块钱,出门逛街买东西,交些什么费用放手里备用”,虞x“明天看看先”;2024年11月20日,廖xx发送淘宝购物车截图;2024年11月22日,廖xx“那你答应我的转账什么时候有”,虞x“我想办法”“给你1万”“我们认识一年了”“我们见过四次”。
2024年11月27日,虞x通过微信向廖xx转账9800元,备注“照顾好自己,我走了”。
2024年12月9日,虞x“转你,自己买”“你要买的哪个”,廖xx“是那瓶2160的香水”。
2024年12月10日,虞x通过微信向廖xx转账2000元。
2024年12月16日,廖xx“你手里有的能尽量先给我一些吗”,虞x“本来想拼拼,害怕,给了我就完了”,廖xx“你今天说好的,不能又有变化吧”;2024年12月17日,虞x“喝多了,在找人借了”;2024年12月24日,虞x“我会转给你的,以后不要找我了,只有钱,没有爱的”“等你利用完我,我就没有用了”“他们说的转账一停,感情归零”,廖xx“那你别发了,我也不想看到你这种人的消息,我以后都不会给你联系”“滚吧你”;2025年1月18日,虞x“我爱你,诗云”;2025年1月27日,廖xx“我很烦,你昨天说今天又不算话”;2025年1月28日,虞x“我舅舅一分钱也没发”;2025年1月30日,廖xx“承诺的事没做到,到过年你过年礼物也没有一个,压岁钱也没有一个”,虞x“被冻结了”,廖xx“你这画的大饼,跟实际做到的差远了”“这个套盒”,并发送商品链接,“给我送”,虞x“等我解封了”,廖xx“是你过年一点规矩都没有”;2025年2月8日,虞x“我还差你多少钱”,廖xx“答应的六万”,虞x“好像打过2个5000”,廖xx“你把剩下的给我”;2025年2月10日,廖xx“这次是答应到什么时候了”,虞x“再给2万”,廖xx“我请问你给到哪里了”,虞x“无卡存现”;2025年2月12日,廖xx“你真的想给,有很多种方法你可以给”,虞x“我说不给了吗”;2025年2月19日,廖xx“你磨磨唧唧一再说好的2万,今天什么时候弄”,虞x“别跟我吵,给你转过去”,廖xx“你不要自己定的时间、金额,老让别人来催你有啥意思”;2025年3月7日,廖xx“终于收到了。。。要感动中国了”;2025年3月14日,廖xx“你把账号给舅舅了吗?今天星期五他还是没打”,虞x“我先弄5000给你”;2025年3月15日,虞x“认识三年了”,廖xx“有周年纪念礼物吗”;2025年3月17日,廖xx“还有两天我就要过生日了,你打算送我什么呢”,廖xx“做好你该做的”;2025年3月20日,廖xx“有没有3万先”,虞x“这次搞了,以后不想再这样了,我扛不住了”;2025年3月21日,廖xx“你昨天说要给的要给的到今天什么动静,什么反应都没有”,虞x“还没借到钱”,廖xx“你答应了3万先”,虞x“借不动了,还在问”;2025年3月23日,廖xx“新一季付的房租要交了”“要不你看看今天把房租给我吧”,虞x“我先问吧”“我还要借98万还贷款”“我已无力负担”,廖xx“你抓紧时间问问今天1-2”“我不管你是去年承诺的也好,今年承诺的也好,还是过生日的也好,把答应我的房租给我,剩下的我不想跟你多说什么了”,虞x“靠自己”;2025年3月31日,廖xx“还有两个月房租4月份要一起补给房东,我想等你下次发工资的时候在给我兑现了”,虞x“希望房租,能你自己交”;2025年5月5日,虞x“我要那笔18万,什么也不要,只要那笔18万”;2025年5月16日,虞x“你是94年的,你一直都在骗我”并发送人口信息查询截图。
另查明,2023年9月22日,虞x通过美团生活费贷款8万元后,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分两笔向廖xx转账7万元、1万元;2023年10月12日,虞x通过浙江XX公司贷款4万元后,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4万元;2023年11月8日,虞x通过XX金条贷款2万元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廖xx转账2万元。
庭审中,虞x、廖xx双方均确认其婚姻状态为未婚。
虞x陈述,2023年年中,廖xx给虞x打电话说可以做虞x女朋友,认为虞x是可以托付终生的人,虞x的舅舅以及朋友都知情,从相识到现在见过四到五次面,廖xx一直隐瞒真实年龄,告知虞x其只有27岁,经虞x诉讼代理人查询廖xx的身份信息才得知廖xx已经31岁,双方交往期间廖xx到过虞x的住所地温州,虞x也去过廖xx目前的住所地杭州,双方有牵手、搂抱、亲吻的行为;从2023年9月22日虞x已经开始大额贷款,虞x向廖xx转账的大额款项很多都是虞x使用信用卡借款及贷款,贷款8万马上就转给了廖xx;廖xx多次以交房租、买香水、买床上用品、买化妆品、做spa、买眼霜、买衣服、买猫、考研究生相关费用、英语培训等各种名义向虞x索要进钱,若虞x未满足其要求便电话轰炸以及发送侮辱性言语的短信;研学项目与挖机无关,廖xx向虞x索要18万元系为了购买挖机出租,但实际并未购买,虞x也并未参与购买挖机的过程,双方没有共同经营,虞x向廖xx转账18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该笔款项来源于虞x向其他人的借款,廖xx承诺支付利息;廖xx与虞x交往过程中不断索取金钱,其中单笔超过2000元共计349587元,单笔超过3000元共计332177元,已超出恋爱男女之间正常交往范畴,除合理消费外,大额款项应当认定虞x为巩固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廖xx取得的款项无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虞x在舅舅经营的公司担任会计岗位,月收入约一万元,但已经近一年未发放工资。
廖xx陈述,双方从未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也没有结婚的打算,虞x单方面向其舅舅及其他朋友宣称廖xx是其女朋友,但二人均知晓系为了研学项目获得虞x舅舅的支持,虞x单方面所做出行为,虞x向廖xx的赠与系虞x首先提出对廖xx进行经济上的支持,允诺在先,后因虞x承诺的事项未按期兑现,廖xx才会在聊天中要求其兑现承诺,该行为并非廖xx索要,廖xx在日常沟通中对虞x表达关心,也付出了较多的时间精力,未能实际建立起恋爱关系也甚为遗憾,但虞x在追求期间为了从众多追求者中脱颖而出,为表达好感进行的赠与行为不能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虞x在追求廖xx期间一直存在大额负债,个人经营贷款高达100万,经营贷款是为经营所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其信用卡还款已达到25万元,说明虞x消费习惯偏好使用信用卡,其负债行为与赠与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虞x微信转账共计41笔,其中一笔32元已退还,实际收款40笔,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共计5笔,总计34800元,虞x于2024年11月27日向廖xx转账9800元并备注“照顾好自己,我走了”,在此日期及之后虞x仍自愿通过微信向廖xx转账5笔共计17400元,该部分赠与表示虞x已知悉追求廖xx无果仍赠与廖xx,更加说明虞x对廖xx的赠与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支付宝转账记录共计22笔,其中2024年1月5日金额为1100.40元的订单实际已全额退款,转账总额为29149.92元,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共1笔,总计5000元,其中特殊数字及特殊日期赠与的款项共计5笔,总计3707.99元,系日常沟通虞x追求廖xx期间为增进感情所赠与廖xx的款项;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共计12笔,金额为213490元,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共9笔,总计208000元,但208000元中有18万元款项是虞x与廖xx为了筹建研学项目而支付的款项,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18万元的款项,且二人线下首次见面也是因为该研学项目,且虞x对此知情,不属于对廖xx的赠与款项;中国XX银行转账共计11笔,金额为30377元,金额为5000元及以上的共计4笔,总计22777元,但其中2024年8月9日七夕节转账金额为7777元,备注“虽然不说话了还是祝你快乐”,证明2024年8月9日双方已断联,该日期及之后的款项共计20977元,该部分赠与系虞x已知悉追求廖xx无果,双方已断联,虞x仍赠与了廖xx,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共计14笔,金额为49388元,其中金额为5000元及以上的共计5笔,总计36400元,其余款项均系虞x为追求廖xx,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共3笔,共计8000元,金额为5000元及以上的共1笔,总计5000元。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在交往期间确有原告向被告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应当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庭审中被告也一直否认与原告曾建立过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但实际上又超出了现阶段社会公众认知的普通朋友的交往范畴。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恋爱期间的给付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的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而原、被告之间在物质上的交往,虽系原告在追求被告的过程中为获得被告的好感和认可而向被告赠与的财物,但明显超过了正常普通朋友交往中的赠与范畴,特别是被告亦认可案涉转账包括具有情感表达意义的特殊金额,原告在短信聊天中明确向被告表达爱意,已明确表达了其赠与财物及与被告进一步交往的目的,此时被告应当明知原告欲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的追求意图。在此情形下,被告甚至采用暗示或明示的方式要求原告转账或代付,未使用明确、坚决或其他能让原告了解被告真实意思和想法的方式拒绝原告,即明确表达不会与原告建立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关系的意思,而是继续多次以所谓“蓝颜知己”的身份接受原告大额款项的赠与,有违良善风俗,对于超出正常普通朋友单方面、无条件赠与范畴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的小额款项,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且该赠与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请求被告返还。
根据双方陈述的各自经济水平和收入情况,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2000元以上的转账在本案中可以认定为较大金额的钱款赠与行为,其中2024年8月9日7777元系含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应予以扣除,该部分款项合计346810元(54300元+15110元+21万元+43400元+5000元+26777元-7777元),已超出了原告为维系双方感情而无偿赠与的范围,原告主张该部分款项系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该部分款项346810元。被告抗辩称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转账的款项中18万元系原告为二人开展研学项目而转账的款项,但聊天记录表明该款项系被告以购买挖机为由要求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双方并无合伙经营的意思表示,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返还款项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但案涉款项返还系因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适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虞x返还346810元;
二、驳回原告虞x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2元,减半收取计3651元,由原告虞x负担485.93元,被告廖xx负担316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