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刘X系淮北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法**。2021年7月22日,刘X在征迁工作指挥部公*栏看到了区政府作出的《棚户区改造项*房*征收的决定》。之后,刘X收到一份项*结算表,仅补偿刘XX*拆迁款17405元。
因补偿过低,双**直未能*成*致。2022年4月27日上午,刘X接到邻居*话,称其房*正在被不明*员强*拆除。
刘X到达现场及时*警,警察到达后*问现场强*人员,其称系棚户区改造拆迁,为了公*利*,强*拆除刘XX*是正常*职。
刘X委托北京市XX代理其案件。二位拆迁律师*查*知,淮北市某街道办是案涉征收项*的实施**,组织并实施*案涉区域的征收工作。
二位律师*为,认为,某街道办在未与刘X就补偿达成*致的情况*,径自拆除房*,该拆除行为严*违法。二位律师*助刘X,向**提起本次诉讼。
庭审信息
法*:安*省濉溪县人民法*
原告:刘X
被告:淮北市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除原告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观点
法*认为
本案中,街道办与刘X签署房*征收补偿协议未果的情况*,应*相**政机关*出征收补偿决定,如刘X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提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搬迁义务,作出该补偿决定的机关*催告后*不履行,相**政部门应*时*出强*执行决定后,向*民法*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在人民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强*执行。
街道办在未履行事先催告、未听取刘XX*和**、相**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决定的前提下强*房*,违反《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的程*规定,其拆除行为违法,但不具有*撤销内容。
法*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北市某街道办事处2022年4月27日强*拆除原告刘XX*的行政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