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X与杨XX、广州xx网络公司、xx保险上海XX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代理案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门XX,均为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1999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上海XX司”);负责人:苏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陕西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2023年11月3日12时30分许,杨XX(xx网络公司外卖骑手)在西安市雁塔区某路某小区某区东门,驾驶载有“饿了么”配送箱的非机动车(电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滑倒,撞倒正在人行横道步行的韩XX,造成韩XX受伤。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韩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韩XX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23年11月3日-21日),出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右侧)、肺炎、肋骨骨折、2型糖尿病,产生医疗费21171.59元。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10月1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X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韩XX为此支付鉴定费1560元。
另查明,杨XX系xx网络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外卖配送职务(当日11时57分接单,12时派单给杨XX,12时30分事故发生,12时36分订单改派)。xx网络公司为杨XX在xx保险上海XX司投保《(饿了么)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45万元,保单特别约定明确:第三者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十级伤残对应10%),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
(三)诉讼过程
1.一审阶段
原告诉求:①判令杨XX、xx网络公司、xx保险上海XX司支付医疗费2117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516.68元、伤残赔偿金4024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83389.97元;②xx保险上海XX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优先赔偿;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各方抗辩:
xx网络公司:杨XX系实际侵权人,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应由xx保险上海XX司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xx保险上海XX司(赵XX律师代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仅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10%伤残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属除外责任,不应赔付。
杨XX: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
韩XX合理损失合计80926.99元(核减部分诉求,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按80元/天计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伤残赔偿金按标准计42138.9元);
杨XX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应由雇主xx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xx保险上海XX司应赔付38601.98元(医疗费21171.59元+护理费10516.5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42138.9元×10%);
剩余损失42325.01元(含90%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xx网络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2024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113民初16920号民事判决:①xx保险上海XX司赔偿韩XX38601.98元;②xx网络公司赔偿韩XX42325.01元;③驳回韩X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韩XX负担56元,xx网络公司负担1829元。
2.二审阶段
上诉人上诉理由:xx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应全额赔付伤残赔偿金,不应按10%比例计算;②一审未在举证期限内送达韩XX证据原件,程序违法;③一审伤残保险金计算错误,请求改判xx保险上海XX司承担全部42325.01元损失。
被上诉人答辩:
韩XX:不同意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xx保险上海XX司(赵XX律师代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十级伤残按10%赔付,xx网络公司上诉理由无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事实属实。xx网络公司与xx保险上海XX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特别约定中,明确“十级伤残对应10%伤残赔偿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已依法送达证据,程序无瑕疵;伤残赔偿金计算符合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网络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2025年7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2025)陕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xx网络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外卖骑手履职期间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及伤残赔偿金赔付比例”,案件审理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与实践启示:
职务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骑手在履行配送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规定,应由雇主(外卖平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实际骑手个人,本案中xx网络公司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险的赔偿范围、赔付比例应以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为准。本案中保单明确“十级伤残按10%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除外责任”,法院严格依据该约定划分保险公司与雇主的赔偿责任,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纠纷中的核心地位。
非机动车事故的损失核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计算需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如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及当地赔偿标准,一审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保损失核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此外,本案为外卖平台及保险公司提供重要参考:平台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及赔付比例,避免后续纠纷;保险公司需在承保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及比例赔付条款),并留存书面确认证据,确保条款效力;受害人主张赔偿时,应按法定范围提交证据(如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避免因诉求超出保险范围或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三、赵XX律师的作用价值
赵XX律师作为xx保险上海XX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保险合同约定的履行边界”这一核心,从条款解读、证据梳理、法律论证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有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作用如下:
(一)精准解读保险条款,明确赔偿责任边界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伤残赔偿金赔付比例”及“赔偿范围”,赵XX律师首先聚焦《雇主责任险》特别约定条款,提炼出关键内容:
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十级10%),且明确“不高于45万元限额”,该约定系双方自愿签订,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应属有效;
赔偿范围仅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列明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未在约定范围内,属除外责任。
律师通过对条款的精准解读,向法院清晰论证xx保险上海XX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为一审、二审法院划分责任提供关键依据,避免保险公司承担合同外的额外赔偿义务。
(二)驳斥不当上诉理由,维护一审判决效力
二审中,针对xx网络公司提出的“程序违法”“伤残金计算错误”等上诉理由,赵XX律师逐一针对性抗辩:
关于“程序违法”:指出一审法院已依法通过法定程序送达证据材料,xx网络公司主张“未收到证据原件”无送达记录佐证,且其在一审中未提出异议,二审以此为由上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
关于“伤残金计算错误”:提交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一审法院按标准计算42138.9元伤残赔偿金符合规定,且按10%比例赔付系合同明确约定,xx网络公司主张“全额赔付”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关于“责任主体”:强调保险公司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应由雇主(xx网络公司)承担,符合“保险补充责任”的法律属性,而非替代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抗辩直接针对上诉核心,有效削弱xx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最终促成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三)协助法院高效查清事实,平衡各方权益
赵XX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始终以“事实为依据、合同为准绳”,积极协助法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
提交保险单、报案记录、保单特别约定条款等证据,证明xx网络公司投保事实及合同约定内容,明确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边界;
结合韩XX的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核对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金额,确保计算准确无误,避免因金额争议延长诉讼周期;
对韩XX诉求中的“除外责任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指出其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协助法院区分“保险公司赔偿部分”与“雇主赔偿部分”,确保责任划分清晰。
此外,律师在庭审中既坚持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又不否认韩XX的合理损失,避免过度抗辩导致的程序拖延,体现了“专业代理”与“司法效率”的平衡,最终帮助xx保险上海XX司仅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