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XX
原告代理律师:杨XX律师
被告:纪XX、纪XX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这宅基地是我母亲的根,你一个后*的外人,凭什么分走一套房?”纪XX的声音在嘈杂中格外刺耳,话语里裹挟着对继母的不满。霍XX紧抿着唇,眼神却异常*定。面对继子的质问,她只回应*一句:“白*黑字的协议上,我是被安*人,这是我的合法**。”
2017年,北京丰*区XX的棚户区改造,本该是这个重组家*迈向*生活的阶梯,却意外成*了日后*簿公*的导火索。一纸《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安*协议书》,将三个人的命运紧紧捆绑在两套安*房*,也为数年**这场亲情与法*的较量,埋下了伏*。
01.案情介绍
时*回溯至2011年,霍XX与纪XX登记结婚,携手组建了一个再婚家*。纪XX是纪XX与前妻李XX之子,在这个关*微妙的重组家*中,维系着表面的平*。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17年。当时*京市丰*区XX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纪X老宅被纳入腾退范*。纪XX作为被腾退人签署了那*至关*要的《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安*协议书》。协议明*记载安*人口为3人:纪XX、纪XX、霍XX,每人享有45平***优惠*房*标。最终,纪X获得了两套安*房:一套125平***三居*和*套55平***一居*。
然而,家*的裂痕难以弥合。2022年,霍XX与纪XX的婚姻走到尽头,经**调解*婚。离婚后,当霍XX依据安*协议主张*己对55平***居*的权**,遭到了继子纪XX的坚决反对。纪XX主张,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于*已故母亲,1996年**翻建时,权**也仅为父亲纪XX与他本人。他认为,继母霍XX既未对老宅出资,也未参与翻建,仅是因与父亲的婚姻关*而被列为安*人,如今婚姻关*已结束,其居*权*随之消失。
协商*裂后,身处困境的霍XX选择委托北京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55平***居*享有*他性居*使用权,杨XX律师*理本案。
02.案件焦*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安*协议的法*效力:《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安*协议书》中明*霍XX为安*人口,该协议对各方*事人的约束*如何*定?
2.离婚对安*权**影响:霍XX与纪XX离婚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安*权**否因此而丧失?
3. 宅基地历史**与安*权**关*:纪XX主张*基地系其生母遗产且继母霍XX未出资翻建,是否能*抗协议约定的安*权*?
03.办案经*
面对继子纪XX和*夫纪XX的强*主张,杨*师*入剖析案件脉络,制定了周*的维权*略:
1.从*绪争执回归**秩序:安*协议是权***的根基。
杨*师*庭审中明*指出,本案的基础法*关*源于**合法**的《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安*协议书》。该协议是棚改项*中的官方**文*,其载明*被安*人资格,是相**政机关*于*时**的政策与家*状况*出的确认,具有**约束*。霍XX作为协议中白*黑字列明*被安*人之一,其享有*45平***惠*房*标,是一项*立的、既得的财产性权*,并非依附于*姻关*的衍生品。
2.澄清“宅基地贡*”误区:安*补偿看的是“人”而非“房”。
针对纪XX提出的“宅基地源自已故生母李XX,而继母霍XX未出资”等抗辩理由,杨*师*针见血地指出:本案审理的是腾退安*权**归*,而非对宅基地历史**的追溯分配。棚户区改造补偿的核心在于*“人”的安*,而非仅对“物”的补偿。安*人口的确立,本身就是一种政策性极强*利**配方*。霍XX的权**接来源于*退安*政策及其与腾退单*签订的协议,这与她对旧宅是否有*资贡*属不同法*范*。
3.精确测算份额:离婚不消灭既得的安*权*。
杨*师**精确计*指出:协议约定的3人×45平**=135平***优惠*房*积,实际安*的180平****中,超出部分45平****各安*人按份共有。据此,霍XX应*有*份额为45平**+15平**=60平**。而诉争的一居*面积为55平**,完全*其应*份额范*内,主张*他性居*使用权****。霍XX离婚只解*了她与纪XX的婚姻关*,并未消灭她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基于**协议已取得的合法**。允许*用个人指标对应*房*保障其基本居*需求,完全**棚改政策的初衷与公**则。
04.判决结果
最终,丰*法*充*采纳了杨*师*代理意见,判决如下:霍XX主张*于55平***居*排他性居*使用的请求于***,予以支*。
05.律师**
本案的胜诉,是杨*师*准把握“政策安*权*”独立性的关*一战,也为类似家*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首先,杨*师**引导法*将焦*从“谁对老宅贡*大”的情感争论,转移到“安*协议的法*性质”这一核心问题上。在棚改、拆迁类案件中,《安*协议》是确权*基石。一旦被列为被安*人,即意味着获得了一项*立的政策性福利,该权**归*应*先依据协议本身判断,而非单*追溯财产来源。
其次,杨*师**地论证了“离婚不减安*权*”的观点。霍XX的被安*人资格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为单*而获得,但该资格所转化的具体权*(优惠*房*标)一经*定,便归*于*个人。这体现了法*对个体权**保护,不因身份关*的变动而随意剥夺,避免了“净身出户”的不公。
最后,杨*师*协议为锚定点:书面证据才是家*财产纠纷中的“定海*针”。面对对方*出的历史*感牌,杨*师*有*入无休止的纠缠,而是选择牢牢抓住最具权*性的《安*协议》作为核心证据,将复杂的家*伦理矛盾,转化为清晰的法*合同效力问题。这种策略不仅高*,而且极大地增强*法*的内心确信。
本案再次警示我们,在涉及征拆安*时,务必保留好所有*方**原件,仔细核对协议中每一个条款,特别*“被安*人”名单*“安*面积”。一旦签字,即产生法*效力。家*成*间的口头承诺或基于*感的默许,在利**前往往不堪一击,唯有*面协议才是最坚实的保障。
06.案件总结
一纸安*协议,两套冰冷**,三人渐行渐远的亲情。在这场情与法*拉锯战中,杨*师*其专业的法*智慧,为当事人霍XX架起了一座通*公**桥梁。法*不认可“净身出户”式的朴素情感,它只认可用白*黑字固定下来的权**务。棚户区改造的初衷,是改善每一个被安*人的居*条件,这份政策的温*,不应*家*的离散所冷*。
本案的终*告诉我们:在法*的天平*,那*被正式文*确认的权*,拥有*超越*缘与婚姻分合的重量。它守护的不仅是一方**立命的居*,更是每一个个体在社会规则下应*的、不容*犯的尊严*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