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10年有期徒刑到无罪
案件基本情况:
黄X与代X均是夹江县居民,两人系同学、朋友关系。2020年,黄X为了向他人骗取财物,虚构其在峨眉做矿石生意、做燃油生意、修建加油站。在黄X诈骗他人的过程中,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代X按照黄X的要求,在网上制作了一份《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的批复》的公文,并购买印文为“四川省商务厅”的假印章加盖在打印出来的公文上交给黄X,黄X使用该伪造的公文诱骗他人投资修建加油站。截止案发,共骗取他人财物1140万余元,该金额在《刑法》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可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办理过程:
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之后,通过阅卷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全面掌握案情,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论证代X主观上并没有参与诈骗的故意,其制作公文的行为目的仅是为了防止案发而不是为了诈骗。通过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多次提交律师意见,检察院最终作出对代X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决定对代X不起诉,代X无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