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武X女士(日本国国籍,隐私信息已脱敏)与被申请人刘XX(中国籍,隐私信息已脱敏)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因刘XX未偿还XX万日元借款,武X女士在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东京地方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XX向武X女士支付XX万日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刘XX承担。后刘XX先后提起控诉、上告,均被日本国东京高等法院驳回,该案一审判决于2023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但生效后刘XX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武X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方(辽宁XX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日本法院民事判决。
二、办案经过
(一)接受委托,全面梳理案件材料
接受武X女士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组建专项办案团队,针对跨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特殊性,全面梳理案件材料:
逐一核查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东京高等法院控诉及上告阶段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确认所有文书均已生效且无程序瑕疵;
协助武X女士办理文书公证认证手续,并委托专业翻译机构出具规范的中文译本,确保符合我国法院对外国裁判文书的形式要求;
深入分析案情,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中日两国未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如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论证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奠定基础。
(二)精准定位法律依据,破解互惠关系认定难题
被申请人刘XX在案件审查阶段提出抗辩,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过往复函及司法实践,中日两国未建立互惠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申请。针对该抗辩,我方从以下维度展开突破:
1、外国法查明:鉴于案件涉及日本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规定,我方协助法院委托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出具《有关日本法相关规定及司法案例如明报告》,明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要件,其中“相互的保证”要件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互惠原则本质相通,且日本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认定不要求完全一致,仅需“重要点无差异”;
2、司法实践分析:系统梳理我国及日本国过往相关判例,指出我国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已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规则作出修订,最高人民法院第235号指导性案例更确立“法律互惠”标准——不以外国法院先行承认我国判决为前提,只要依据该国法律我国判决可获承认执行,即可认定互惠关系;同时强调日本作为成文法国家,过往判例对本案无绝对约束力,应结合现行法律规定重新考量;
3、法理与现实论证:从经济全球化背景出发,阐述中日两国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执行对促进双边经贸往来的重要性,指出若法院先行承认执行本案日本判决,有望推动两国形成良性司法协助关系,切实保障跨境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全面回应审查要点,排除不予承认执行事由
为确保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我方针对法院审查重点逐一论证:
1、管辖权问题:提交证据证明借款交付地位于日本国东京都新XX,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不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及当事人管辖协议(如有);
2、程序合法性:确认被申请人刘XX在日本诉讼阶段已委托当地律师参与诉讼,获得充分的陈述、辩论机会,案件审理程序符合日本国法律规定及国际司法准则;
3、公共利益审查:本案系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亦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三、案件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4)辽XX协外认XX号民事裁定书:
1、承认和执行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民事法庭第43部2020年(3)第XXX号判决;
2、案件申请费人民币XX元、法律查明服务费人民币XXX元(均由申请人武X女士预交),均判令由被申请人刘XX负担,刘XX需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X女士。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武X女士跨境维权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更在中日两国未缔结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办案工作,为跨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中互惠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实践参考,切实维护了涉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