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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凤梅律师律师
二位律师认为: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在相关权利人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致使补偿安置权利受到损害时,区政府应当充分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位律师帮助刘先生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案件详情

当事人的经营性用房在腾退项目中被拆除后,至今未获得补偿,委托盛廷律师团队后,承办律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支持了当事人请求,并要求区政府重新处理其申请。

案情简介

刘XX系北京市某区村民。刘XX父亲在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村民签订协议购买房屋,用于经营,有过翻建。2005年刘XX父亲去世后,房屋由刘XX继续用于经营小卖部。

2018年9月20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为某某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主体的批复》,将刘XX所在村庄(住宅及非宅)纳入腾退范围。

实施过程中,因刘XX对拆迁补偿标准不认可。2020年底,村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了拆除。

2024年3月14日,刘X向区政府邮寄提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区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案涉房屋未办理过宅基地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不属于宅基地房屋。刘XX的请求事项属于申请人与村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建议刘XX与村经济合作社联系沟通补偿安置事宜。

刘XX不服该《答复意见》,委托北京市XX维护合法权益

二位律师认为: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在相关权利人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致使补偿安置权利受到损害时,区政府应当充分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位律师帮助刘XX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复议信息

申请人:刘X

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撤销《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机关观点

机关认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规定了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在相关权利人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致使补偿安置权利受到损害时,区政府应当充分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保障相关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权利得以实现。

因此,区政府在处理补偿安置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事项进行调查,进而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经调查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主张的涉案房屋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后,按照有关腾退补偿办法规定,应当得到补偿。在涉案房屋权属明晰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利益应当得以保障。

如果申请人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那么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棚改项目责任主体的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实质处理。

本案中,在调查处理申请人履职申请过程中,被申请人仅以涉案房屋系使用某村集体土地建设的经营性房屋,不属于村民宅基地房屋为由,径行认定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系申请人与某村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认定理由与结论之间缺乏因果关联,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08-16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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