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刘XX是山**南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法*宅基地和**。2022年12月,村委会向*XX作出了决定书,上书“为维护公*利****村民利*,村委会决定收回你户土地使用权。”
盛*征拆律师*为,虽然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但是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体和**上均违法,侵害了刘XX的合法**。
为此在征拆律师*帮助下,刘XX向**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由: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定书》一案
法*:山**济南市某区人民法*
原告:刘X
被告:济南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
法*观点
法*认为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员会依据法*、法*、规章*授权*行行政管*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员会为被告。”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作出案涉决定书,系《土地管*法》的授权*出的履行行政管*职责的行为。
《山**行政程*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法*授权*组织和*法*委托的组织实施*政行为,应*遵守本规定。法*、法*另有*定的,从*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施*政行为,可能*响公*、法*和*他组织合法***,除法*情形外,应*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权、申*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和*限。”
《土地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列情形之一的,农*集体经*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设施****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据此,委会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过程*,应*严*遵守程*要求,现从****的送达情况*看,未保障相*人对于****的知情权*陈*权、申*权,且村委会作出案涉决定书前未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程*正当原则,程*违法。
但因在本案诉讼过程*,某村委会已主动作出撤销决定,撤销了其作出的案涉决定书,故本院确认了村委会作出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向*告刘X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定书》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