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 号:(2022)津01刑初**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
诉讼代理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人:于X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耀午律师(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法定代表人:无(或未涉及)
案情概述: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遂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 办案经过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以下核心辩护策略:
针对定罪: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的供述(其称本想捅伤肩膀),提出了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针对量刑:张律师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耀午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判决理由与法条应用: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法院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且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