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曾X涉嫌聚众斗殴,最终不起诉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杜平律师 在线
四川鼎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892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曾XX,男性,公历2008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宣汉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宣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5年2月12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曾XX,系曾XX菜义亲。

指定辩护人杜平,四川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X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不起诉人曾XX落实了法律援助,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初,石XX(14岁)和刘XX(14岁)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约架。1月11日,石XX邀约被不起诉人曾XX、王XX(15岁)等人从宣汉县城赶往天生,刘XX邀约其同学与石XX一方的人见 面,与刘XX认识的覃XX(18岁、另案处理)听说此事后来到X地。所有人到X地后,双方开始对峙,覃XX和石XX一方争论起来,后覃XX、叶XX(17岁)、张XX(17岁)、 郎XX(18岁)与王XX、曾XX、石XX等人短暂互殴,覃XX将王XX眼睛打伤。双方各自离开后,覃XX不服气便再次挑衅曾XX等人,曾XX和王XX商量邀约人员与覃XX等人见面解决此事。1月13日,曾XX邀约曹XX(15岁)、符XX(15 岁)、金X(16岁),王XX邀约龚X(16岁)、刘XX(16岁),  七人来到步行街,见到覃XX等人后,王XX去拉覃XX,覃XX将手甩开,王XX、曾XX等七人随即上前对覃XX进行群殴, 致覃XX头皮裂伤,覃XX同行的其他人见状未上前帮忙。经鉴 定,覃XX的伤情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XX等人对覃XX进行了赔 偿,取得了覃XX的谅解。曾XX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 不起诉人曾XX的供述及辩解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未 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本院委托第三方对被不起诉人曾XX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综合评判预估曾XX再犯风险在4分,如果能持续保持,且监护人中父母中任意一方留守本地,可有效将其不良行为发生的几率降低,再犯风险降低至3分以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  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午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 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5-05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杜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杜平律师
5.0分服务:892人执业:8年
杜平律师
15117201****1552 执业认证
  • 四川鼎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四代房公寓4楼(新公安局对面)
杜平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已执业近七年,四川鼎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省达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五...
  • 178 8848 8826
  • 1838243354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