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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午律师精准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判决——兰XX案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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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午律师 在线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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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耀午律师作为兰某的辩护人,深入剖析案件证据链条,提出“有货型虚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兰某非犯意提起者等关键辩护观点,虽未改变主犯认定,但在量刑中争取到法院对其具体作用的考量。其专业辩护体现了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与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展现了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 (2021)津01刑初**号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
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XX
诉讼代表人:穆X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主要被告人及辩护人:

  1. 兰XX(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穆X、温XX律师

  2. 兰X合(多家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张XX律师

  3. 兰XX(涉案商贸公司总经理)
    辩护人:张XX律师、赵XX律师

  4. 其他被告人:王某某、于XX、冯X、关X、董XX等


办案经过:

张XX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涉及复杂的票据流转和税务专业知识。在辩护过程中,张XX律师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对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厘清各被告人的具体责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专业论证;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深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张XX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兰XX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兰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使用虚假贸易合同骗取银行票据承兑,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各被告人通过设立XX公司,为无票货物配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兰XX被认定为主犯。

应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等。

判决时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2022-04-26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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