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 (2021)津01刑初**号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
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XX
诉讼代表人:穆X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主要被告人及辩护人:
兰XX(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穆X、温XX律师兰X合(多家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张XX律师兰XX(涉案商贸公司总经理)
辩护人:张XX律师、赵XX律师其他被告人:王某某、于XX、冯X、关X、董XX等
办案经过:
张XX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涉及复杂的票据流转和税务专业知识。在辩护过程中,张XX律师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对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厘清各被告人的具体责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专业论证;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深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张XX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天津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兰XX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兰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使用虚假贸易合同骗取银行票据承兑,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各被告人通过设立XX公司,为无票货物配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兰XX被认定为主犯。
应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等。
判决时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