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某某被控抢劫致人死亡案——坚守疑罪从无,二十余年悬案终获无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刘XX(曾用名胡XX,化名王XX)。
辩护人:张耀午律师,天津XX。
诉讼代理人:王XX、宋XX(被害人近亲属委托)。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XX与卢X某(另案处理)、“小吴”(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天津市东丽区某村,对独居的被害人林XX(殁年六十余岁)实施抢劫,并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刘XX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张耀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这份时隔二十余年的陈旧案卷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细致分析。他敏锐地抓住了本案证据体系中的根本性缺陷,并围绕以下几点展开了缜密辩护:
瓦解核心物证: 针对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张律师指出该物证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关键原物已丢失,无法复核。他有力论证了成盘胶带具有高度流通性,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切断了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
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对于同案犯卢X某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张律师坚持指出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揭示证据链条断裂: 张律师强调,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全案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且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案件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无罪。
本案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张耀午律师通过其精湛的专业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