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由诈骗罪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轻判
案号:(2022)皖1302刑初**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宓某某,男,1986年出生,系北京xx天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张耀午律师(天津XX)
指控罪名: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宓某某为诈骗团伙开发维护“烟花”APP,导致被害人李XX被骗11万余元后自杀)
办案经过
张耀午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后,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宓某某仅通过代理商销售软件,与诈骗犯罪分子无直接联系,主观上不明知软件被用于诈骗;
宓某某的行为系提供技术服务,未参与诈骗资金的分配或共谋,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电子数据来源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宓某某与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宓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张律师通过梳理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重点论证“主观明知”的界限,成功推动法院对罪名定性进行重新审查。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宓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
判决理由:
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软件开发、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
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