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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大连*沙*口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XX,女,汉族,1953年3月24日出生,住大连*xx区文XX476.公*身份号码:

21xxx953XXXX4172xx。

原告:郭XX,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大连*xxx区世纪**XX1xx号2-6-1.公*身份号码:

210XXXX0323xx6.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被告:大连XX,住所地大连*沙*口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XXXX0000xxxXXXXY。

法*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XX,该院医生,住大连*XX4-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X,辽宁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于XX、郭XX与被告大连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于XX、郭XX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大连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仇XX、包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二原告共同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按照50%过错责任*例赔偿以下合理损失:医疗费361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5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900元、死亡赔偿金697957元、丧葬费5697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22000元。事实和*由:于xx、郭XX分别*患者郭X的妻子和*子。郭X以间断头晕伴黑朦3个月为主诉,于2022年9月23日入被告医院诊治,诊断为:1.缺血性脑血管*左*颈内动脉闭塞;2.冠心病PCI术后;3.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4.高*压病3级很高*。医方*9月29日行脑血管*影术,10月4日 11:55分行颈内动脉造影+颈内动脉球囊扩张*,术中因导管*丝经*颈内动脉开口至海*窦***能*入远端血管*腔而被迫终*,放弃继续手术,予气管*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转ICU治疗。入科时,患者神志呼之不应,查*不合作。

当日16时**方*床旁血滤治疗。10月5日00:17血凝常*:APPT118.20s,日间查*患者神志昏迷,左*瞳孔*径3.0cm,右侧瞳孔*径2.5cm,对光反射迟钝,双*巴*征阳*。15:07CT回报: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室后*积血;脑内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脱髓鞘改变;脑萎缩;双*上额窦;右侧腮窦*。医方*见:考虑动脉瘤破裂HUNT,S分级V,病情危*。10月6日复查CT: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扩张*前明*,右颞顶低密度梗死灶范*较前增大。10月6日15:50分患者气管*管*呼吸机辅助呼吸,120救护车*送抵返住所地,10月9日患者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患者实施*内动脉造影+颈内动脉球囊扩张*,未及精细化操作之要求,术中损伤脑血管*脑出血,病情发展无法*制,最终*致患者死亡,给患者造成*应**损害后*,给家*带来无尽的伤痛。被告诊疗行为存在严*过错,业经***定确认过错原因力大小在次要至同等因果关*之间。为此诉至法*,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院对郭X的诊疗行为业经***定确认存在过错,且明*是2022年10月4日手术存在问题。鉴定确认我院自郭X2022年9月23日入院至2022年10月4日手术之前的诊断正确,检查*疗均不存在过错。我院认可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定费*计*标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扣除2022年10月4日之前发生的费*;交通**票据。鉴定确认我院过错原因力大小在次要至同等因果关*之间,故同意按照40%的过错责任*例予以赔偿上述合理损失。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经*院审查,对原告所提交的户籍*明、住院病历、影像学片、医疗费*据、急救车**据、居*医学死亡证明*;被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原告申*本院送鉴北京XX*普司**定中心出具的京安*普[2023]临鉴字第477号司**定意见书及双**庭陈*的真实性及证明*项*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查*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23日,患者郭X以“间断头晕伴黑朦3个月”为主诉入住被告大xx大学附属第x医院。入院诊断:1.缺血性脑血管*左*颈内动脉闭塞;2.冠心病PCI术后;3.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4.高*压病3级很高*;5.慢性肾脏病CDK5期。入院后**善相**助检查,针对左*颈内动脉闭塞,于2022年10月4日行颈内动脉造影+左*颈内动脉球囊扩张*+支*置入术,术中导管*丝经*颈内动脉开口致海*窦***能*入远端血管*腔,退出导管*动脉鞘。术后*予相**症处置。10月5日复查*脑CT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脑室后*积血等,患者病情危*。请相**室会诊,针对脑室扩张*行脑室外引流术,家*签字拒绝手术、拒绝血滤,要求出院。向**交代患者病情危*,出院死亡风险极高,家*知情,于10月6日签字离院。10月9日,郭X于**死亡。郭X住院13天,已支*医疗费36148.3元、救护车*900元。郭X出生于1955年4月21日,死亡时**67周*,父母早年*亡。其法*继承人为妻子于xx、长子郭XX。2023度大连*全*居*人均可支*收入为53689元;在岗职工年**工资为1139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提请司**定以确认: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郭X损害结果之间(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及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经***定北京xx拓普司**定中心予以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1月8日出具京安*普[2023]临鉴字第477号司**定意见:大连XX在对被鉴定人郭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郭X的损害后*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其过错原因力大小应*次要至同等因果关*之间。二原告已支*鉴定费22000元。

本院认为,公*的生命健康**法*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连XX对患者郭X所实施*医疗行为,业经*京京xx拓普司**定中心出具司**定意见确认存在术前评估不充*、术前准备不足、手术操作经*欠缺、术中操作欠谨慎、术后*及时*查CT、病情观察不严*的医疗过错,并据此认定上述过错与郭X的死亡后*之间存在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的因果责任**。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确认被告承担45%的过错责任,被告应*此责任*例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鉴定分析认定被告对郭X的诊疗行为自术前评估开始至术后*情观察为止均存在诊疗过错,因此被告以2022年10月4日前院方*存在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主张,本院不予支*。

郭X住院医疗费*自负36148.3元,被告应*偿16266.74元(36148.3元×45%)。原告按10天时*主张*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已自行扣除住院期间3天入住ICU时*;原告主张*三项**标准合理,且被告予以认可,被告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00元×10天×45%)、营养*225元(50元×10天×45%)、护理费900元(200元×10天×45%)。郭X出院需救护车*送,被告应*偿交通*405(900元×45%)。郭X死亡时**67岁,被告应*偿死亡赔偿金314080.65元(53689元×13年×45%)、丧葬费25636.5元(9495元×6个月×45%)。鉴于*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带来精神伤害,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0元。原告已支*的鉴定费22000元,被告应*担9900元(22000元×45%)。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xx、郭XX医疗费16266.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225元、护理费900元、交通*405元、死亡赔偿金314080.65元、丧葬费256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0元、鉴定费9900元,合计40386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094元(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409元、被告负担3682元,给付时*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大连*中级人民法*。


  • 2024-02-20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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