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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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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大学附属xx医院( 大连* xx医院), 曾*名:大连*xx医院(大连*外xxx健康*检 中心、大连*xx医院、大连*xx检验中心),住所地大连* 沙*XX。

法*代表人:袁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上海XX( 大连)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上海XX( 大连)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女,196xx年 8 月 21 日生, 汉族,住大连*xx区山**XX 3xx号 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XX,女,199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 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女儿。

上诉人大连xx大学附属xx医院(大连*xx医院, 以下 简* “ 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范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 不服大连*沙*口区人民法*( 202X)辽 02XX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 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一审判决事实认 定不清及法*适用错误。理由如下:一、一审法*认定上诉人对 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 70%的责任*例与鉴定结论相*,应 予调整。北京xx司**定所《司**定意见书》意见针对损害 结果原因力大小的表述为“ 同等至主要原因 ”。上诉人认为本案 的鉴定结论是“ 同等至主要原因 ”,则本案赔偿比例应*于 50% 至 70%之间的比例,60%左*合理。二、被上诉人存在大量过度医 疗、用药以及票据丢失的情况。1.医疗费 (177 110.65 元)由以下 部分组成: (1)11 次住院治费* 78 150.59 元; (2) 30 次网络 门诊费* 2357 元; (3)上诉人处 48 次门诊费* 3087.73 元; (4) 医大二院 63 次门诊费 5926.16 元; (5)7 次核酸检测费 207.2 元; (6)院外购药费* 87 381.97 元。 以上项*,被上诉人存在大量过 度医疗和*药的行为。被上诉人并未构成*残,却在短时*内频 繁门诊检查**院治疗,并产生高*院外购药费*,显然缺乏治 疗的必要性和*理性。其中一审法*支*的 8 次住院治疗费*合 计 69 865.59 元,被上诉人上述医疗费*据均已遗失,庭审中仅 提供医疗收据查*证明,该费*有*能**其他渠道进行了赔付, 被上诉人不应*复赔付。2022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之间在上诉人处的 48 次门诊费* 3087.73 元*,部分费*的病情和 主体与本案无关。医大二院 63 次门诊费* 5926.16 元*,大量门 诊挂号费*产生在被上诉人在医大二院住院期间,缺乏必要性和 合理性;部分门诊检查*被上诉人女儿核酸检测票据,属主体错 误;部分门诊检查*四肢静脉和*部血管*超检查,与本案病情 无关。7 次核酸检测费 207.2 元*只有*次是被上诉人本人检查, 无法*明*本案病情有**核酸检测不应*以认可。 院外购药费 用 87 381.97 元。 需严*按药品适应*和***法*量判断是否 必要合理。上诉人在提出用药必要性和*理性异议并完成*合理 说明**证责任*,一审法*未启动鉴定程*。2.被上诉人住院 期间护理等级是二级护理,不需要 24 小时*理,一审法*酌定每 天 280 元*高。鉴定结论建议护理期为 180 天至 210 天,被上诉 人一审提供证据证明*理天数实际为 177 天,符*护理期为 180 天的鉴定结论,不应*定为 200 天。被上诉人一审提供证据拟证 明*理费*实际花** 55 138 元,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存在 诸*不合理之处实际花**高,显然错误。上诉人对于*就医或 转院产生的费*均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两次鉴定均有*名代理人 陪同,该部分确属非必要花*,上诉人不应*担该部分赔偿。 一 审判决酌定营养**偿天数 200 天超出了被上诉人住院时*和* 理时*,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义务,应*调整。复印**是法*、 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不应*上诉人赔偿。

范XX辩称, 不同意上诉人的全*上诉请求。关** 70%责任 比例承担责任*题。一审判决酌定被告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即虽 然鉴定意见为同等至主要责任(参与度为 56%-95%),但结合医院 的过错表现的事实,过错程*的情节,为更能*现对弱势一方* 补、更能*现公**义,一审酌定 70%比例符*规定。本案中,审 查*告诊疗行为过错的表现:首先,对原告未经*范*守治疗程 序就直接进行手术治疗,不符*阶梯治疗的原则, 即不应*行手 术;其次,被告也未依法*知替代医疗方*。 医务人员未尽到法 定义务,造成*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被告医生在手 术过程*, “ 电极针 ”脱落未严*执行操作规范*求,并致患者 脊髓感染,造成*告损害后*。最后,原告数次去被告处就诊, 而被告未及时*出明*诊断,延误治疗时*,原告的四肢瘫与被 告的诊治偏晚有*。 以上意见《司**定意见书》明*认定,综 上,被告的诊疗行为过错严*,一审按 70%的比例计*赔偿数额合 法*理。关**疗费。首先,被上诉人主张*医疗费*额,对应 的所有*据均提交法*质证。 医疗收据查*证明,系来源于*院 的原件,法*效力等同与票据,且有*据原件彩色影印*对应, 结合病历,证明*有*实数额的医疗费*发生。是否有*他途径 赔偿,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在大连*xx医院门诊的各项* 查,均系该院医生,所花**均按医嘱,患者为此支*大量费* 并耽误治疗时*。 患者在医大二院门诊检查,均按该院医生要求办理。 患者治疗期家*陪同就医,核酸检测系必检项*,属于* 者合理损失。外购药均有**医嘱,原审庭审中, 已经*庭出示 病历医嘱记载,上诉人医院也同样存在医嘱外购药。被上诉人系 上诉人手术中过错致使脊髓神经*伤,经*期治疗、锻炼才好转, 未评残说明*时*治疗恰当、效果明*。并非上诉人所称 “未构 成*残,却在短时*内频繁门诊检查**院治疗,缺乏治疗的必 要性和*理性”。上诉人认为存在过度治疗、用药,应*承担相 应*举证责任。关**理费。上诉人混淆医嘱护理和*院期间护 理人员对患者生活护理的概念。被上诉人在住院检查***康* 治疗时,医嘱护理是二级。被上诉人诊断颈椎管*占位 感染、颈 部脊髓损伤、 四肢不全*时, 医嘱护理是一级。故此并非上诉人 所述 “住院期间护理等级是二级”。结合患者病情及大连*各医 院护工护理费*准,一审按平*每天 280 元*准、酌定护理期 200 天属于*理范*。关**通*、营养*。 患者有*录的门诊就诊 76 次,住院 12 次,本人及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产生的交通*, 当然属于*偿范*内。参加听证会并查*,发生的交通*,均属 于*告的合理损失,属赔偿范*。第一次北京xx司**定的退 鉴,并非被上诉人的原因。关**养*,护理期和*养*并非仅 限于*院期间,一审法*酌定 200 天合理。关**印*,原告为 本次诉讼而实际花***合理损失。

范XX向*审法*起诉请求:依法*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7 110.65 元、交通* 8764.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8 500 元、 营养* 10 500 元、误工费 21 600 元、复印* 1839.4 元、护理费 61 738 元、鉴定费 21 150 元,以上合计* 321 202.95 元×75%=240 902.21 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原告因右侧头枕部疼痛,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入被告医院诊治,诊断为:颈源性头痛。2022 年 1 月 21 日 行脊髓神经*频毁损术、椎管*阻滞术、神经*滞术治疗。手术 室内术中,手术针掉在地上, 中止手术,进行消毒处理,原告在 手术床等待近 20 分钟。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院。手术后,原告 出现发热,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31 日在被告急诊排查*型冠状 病毒后,进行左*氟沙*、头孢呋辛*液,盐酸萘福泮肌注治疗。 诊断:发热原因待查。2022 年 3 月 29 日,原告因颈部不适伴四肢 麻*无力,入被告医院治疗,诊断:1、颈脊髓损伤;2、 四肢瘫 痪;3、颈椎间盘突出;4、脊髓血肿。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出院。 2022 年 4 月 15 日,原告入大连*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诊断: 1、颈部损伤四肢不全* ASIA 分级 C 级;2、颈锥管*占位感染? 3、颈椎间盘突出;寰枢关*脱位;颈 3 水**侧背侧软组织病变 感染?原告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院。2022 年 4 月 22 日,原告入 被告医院诊治,诊断:C1-2 椎管*及椎旁感染;高*脊髓损伤; 四肢不全*。2022 年 4 月 29 日,被告行颈锥管*压、病灶切除、 后*侧植骨融*内固定术治疗,术中,见 C2 处炎性肉芽组织,并见黄*脓液,清理炎性肉芽组织,分离黄*脓液培养**,2022  年 5 月 3 日报告为:金**葡萄球菌,被告予万**素、美罗*  南抗感染治疗。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出院。原告提交了( 1)大连  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住院病历( 2022.5.13—6.10)、( 2 )大  连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住院病历( 2022.6.10---6.21)、( 3 ) 大连x大学附属第x医院住院病历( 2022.6.21—7.11)、( 4) 大连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住院病历( 2022.7.11—8.12),证明*告自 2022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大连xx大学附属  第xx院进行康*性治疗。 以上住院合计 142 天,原告个人支*  医疗费 69 865.59 元。原告在 2023 年 6 月 21 日庭审中提出司*  鉴定申*, 申*鉴定事项*:1、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参与度  (原因力大小);2、原告伤残等级评定; 3、原告治疗的护理时  限、营养**、误工时*评定。2023 年 9 月 1 日,北京xx物证  鉴定中心出具终*鉴定告知书, 以超出鉴定能*为由终*鉴定。 2024 年 3 月 29 日,北京xx司**定所出具司**定意见书,结  论是: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存在因  果关*,属同等至主要原因。2、原告不构成*残。 3、建议误工  期为 180-240 日、护理期为 180-210 日、营养* 180-210 日。原  告支*鉴定费 21 150 元。原告在提出司**定申*后,在大连*  科大学附属第二 医院三次住院进行治疗( 2023.9.6—9.20、2024.3.4—3.15、2024.4.22—5.10),合计 43 天,个人支*医 疗费 8285 元。被告认为: 2023 年 9 月 6 日,原告在医大二院住 院期间,做了甲状腺及淋巴*彩超、髂血管*声检查、股静脉、 胭静脉彩超;2024 年 3 月 5 日,原告住院期间检查**是甲状腺 及淋巴*彩超、乳腺及淋巴*彩超、心脏彩超、肝胆脾胰彩超、 泌尿系彩超、经**彩超、髂血管*声检查、股静脉、胭静脉彩 超,2024 年 3 月 11 日,原告做了胃镜和*镜检查*切除了息肉、 做了病理检查。对以上项*检查*必要性、合理性均不认可, 以 上项*均不是本案原告病情检查*康*治疗的必需项*。原告在 被告处支*门诊费 3087.73 元,在大连*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支 付门诊费 5926.16 元,支*了外院核酸检测费 207.20 元,支*了 医嘱用药 87 381.97 元,支*了网络门诊费* 2357 元。被告均有 异议。原告支*了交通* 8764.9 元,包*住院、门诊、原告和* 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到北京参加听证会产生的交通*。被告认 为合理的交通*** 777.91 元,第一次司**定因为原告的原因 没有*定成*,该次费* 4096.95 元*应*被告承担,原告没有 理由要求被告赔付二次差旅费。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个人所得税 APP 下载的打印*、原告工作群聊天记录、原告和*连*成*业管 理XX人员的录音,拟证明*告系大连XX员工,为退休后*任,原告的月工资 2700 元,大连xx物业管 理**有*公**被告是物业服务合同关*,原告工作地点在被告处,岗位是调度员, 因该**公**被告的特殊关*,该**公**为原告出 具相**工证明**料。被告认为原告已经*休,没有*交劳* 合同,没有*人单*的误工损失证明,没有*交 6 个月工资流水, 依据不足。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复印**据 82 张,拟证明*告在 被告处复印*历,在大连xx大学附属第x医院复印*历,及为 本次诉讼准备材料和***定重新复印*历,花**印* 1839.4 元。被告认为复印**不是《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法*规定的法*赔偿事项,不 认可,不应*付。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患者雇请护工协议书、大 连xx家***有*公**业执照、家***公**具的电子发票、原 告支*护理费*转账凭证、护工床收据,拟证明*告在住院治疗 期间聘请大连xx家***有*公**护工,共 177 天,花* 55 138 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标准过高,护理天数应*合就医的必要 时*和*定结论的居*数值,需要 12 小时*理的,护理费*准为 150-200 元*日,需要 24 小时*理的,护理费*准为 240 元-320 元*日,原告属二级护理,不属 24 小时*理,主张*护理费*准 过高。

一审法*认为,公*的生命健康**法*法*保护,任** 位和*人不得侵害,否则应*承担相**法*责任。根据北京 xx司**定所出具的司**定意见书: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存在 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存在因果关*,属同等至主要原因。2、原告不构成*残。3、建议误工期为 180-240 日、护理期为 180-210 日、营养* 180-210 日。故被告的诊疗存在过错,侵权*实成*, 被告应*就其侵权*为承担相**赔偿责任。 一审法*根据鉴定 结论及本案事实、情节,酌定被告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关**疗 费,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 干*题的解*》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断证明*相**据确定。赔偿 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理性有*议的,应*承担相**举证 责任。本案中,对于*告在 2023 年 6 月 21 日提出司**定申* 前发生的医疗费*计 69 865.59 元,一审法*予以支*。对于* 后*生的医疗费 8285 元,因不在司**定范*内,且无证据证明 原告所检查、手术项*与本案病情具有**性和*要性,故一审 法*不予支*。关**告在被告处支*的门诊费 3087.73 元,在 大连*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支*的门诊费 5926.16 元,支*的外 院核酸检测费 207.20 元,支*的医嘱用药 87 381.97 元,原告提 交了相**嘱并做出了合理的解*,一审法*予以支*。对于* 告支*的网络门诊费* 2357 元,因被告及大连xx大学附属第二x医院的治疗已能*满*原告的治疗需要,现无据证明*笔费*为 必要或必需支*费*,故一审法*不予支*。关**工费, 因原 告已经*休,原告没有*交劳*合同,没有*交用人单*的误工 损失证明,没有*交 6 个月工资流水*证据,故原告该项*求依据不足,一审法*不予支*。原告如有*据,可另案主张**。 关**理费,《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题的解*》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 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入的,参照误工费 的规定计*;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 从*同等级别*理的劳*报酬标准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 人数。根据鉴定结论,一审法*酌定为 200 天。考虑原告的病情, 按照每天 280 元**,原告的护理费** 56 000 元。关**通*, 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 题的解*》第九条规定,交通**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 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交通***以正式票 据为凭;有**据应*与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 因第一次司**定未成*,扣除该部分费* 4096.95 元*,其余 4667.95 元*审法*予以支*。关**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 人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参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扣除司**定开始后*三次住 院 43 天,该部分合理费*应* 14 200 元( 142 天 × 100 元)。关 于*养*,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规定,营养**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鉴定结论,一审法*酌定为 200 天。该部分费*应* 10 000 元。关**印* 1839.4 元,属于* 告合理损失,一审法*予以支*。关**定费 21 150 元,根据鉴 定结论,双**责任*例承担。综上,参考鉴定结论并结合病情、 相**据,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 69 865.59 元、在被告处支* 的门诊费 3087.73 元、在大连xx大学附属第x医院支*的门诊 费 5926.16 元、支*的外院核酸检测费 207.20 元、支*的医嘱用 药 87 381.97 元、护理费 56 000 元、交通* 4667.95 元、住院伙 食补助费 14 200 元、营养* 10 000 元、复印* 1839.4 元,合计 253 176 元。被告应* 70%责任*例承担 177 223.20 元。综上,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 百七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大连*xx医院( 大 连*xx健康*检中心、大连*xx医院、大连*xx检验中 心)赔偿原告范XX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复印**计 177 223.20 元;二、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 诉讼请求。上述具有*付内容*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履行。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2457 元(原告已预 付), 由原告负担 534 元, 由被告负担 1923 元,履行时*同上。 鉴定费 21 150 元(原告已预付), 由原告负担 6345 元, 由被告 负担 14 805 元,给付原告时*同上。

本院二审期间, 当事人均未向*院提交对认定案件事实产生 影响的新证据,一审法*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实和*  用法*进行审查。综合上诉人xx医院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  点为上诉人xx医院应*担赔偿责任*例的确定和*单**偿费  用的计*。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支*  的合理费*。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纷中,被上诉人范XX在诊疗  活动中受到损害,经*定机构鉴定,上诉人中心医院对被上诉人  范XX的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的发生存在同等至主  要原因,应*担相**偿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复函, 同等因果  关*责任*例参考范*为 45%-55%,主要因果关*责任*例参考范  围为 56%-95%。一审法*结合被上诉人范XX的受损害程*、诊疗  时*、康*效果等情况*合认定上诉人中心医院承担的 70%比例责  任*于*定机构确定的 45%-95%责任*例参考范*当中,并无不当。 关**诉人中心医院上诉请求中对医疗费(包*门诊费、核酸检  测费、院外购药费)、护理费、交通*、营养*、复印**异议。

经*,一、司**定申*前发生的 69 865.59 元*疗费*属于* 案侵权**中侵权*xx医院应*承担的部分,上诉人提出的质 疑并无证据支*;二、被上诉人范XX在两家*院支*的门诊费 及核酸检测费*按照医生要求或医院规定所发生。关**诉人中 心医院主张*述门诊费、核酸检测费*的不合理部分,被上诉人 范XX确有*状腺及淋巴*彩超、乳腺及淋巴*彩超、心脏彩超 等项*检查*生,亦存在被上诉人之女郁xx的核酸检测记录, 对此被上诉人辩称系因明*病因或陪护需要所做的必要检查,该 解*具有*理性,应*认定;三、被上诉人院外购药费*购药物 均为处方*,且被上诉人已为该购药行为提交了医嘱等证据并做 出 了合理解*,故应*于*治疗和**支*合理费*; 四、交通 费、复印**一审法*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实际支*除费*所确 定,并无不当;五、被上诉人范XX护理费、营养**数额标准 及护理期、营养*时*均系一审法*依据鉴定意见载明*范*及 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相***规定合理酌定。上述费*均属于* 权*中心医院应*向*  x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支*合理费*的范*,一审 法*对被上诉人范XX主张*全*赔偿费*已扣除不合理数额, 对其中合理的费*予以确认和**,并无不当。本案中,被上诉 人范XX因病就医,作为患者相*于*疗机构而言本身处于*势, 就诊期间按照医院和*生的要求进行的相**查***支*,并不能*主决定,在治疗过程*又因上诉人的诊疗过错导致病情加 重,给患者带来更多痛苦,上诉人理应*此承担更多责任。综上, 上诉人x心医院的上诉主张,并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

综上所述,大连xx大学附属xx医院(大连*xx医院) 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914 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xx大学附属xx医院(大连*xx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 2024-08-12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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