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王XX在山**台某市村拥有*处合法**,并于2015年*理营业执照经*冷*储*业务。2017年,村委会告知王XX的房*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内。
为了加快改造速度,村委会在未与王XX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就采取了断水*电的方*,导致王XX无法*续经*,之后*XX的更是由于*户区改造的建设被困在围墙内,严*影响了王XX的生活和**。
2022年11月,村委会向*XX作出《土地使用权*回安*补偿决定书》,律师*为,根据《土地管*法》的规定,为公*设施****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集体经*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在王XX的案件中,村委会显然违反了土地管*法*规定。其次,村委会作出补偿决定书,也违反了《土地管*法*施*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为此,在征拆律师*帮助下,王XX向**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原告:王X
案由:撤销土地使用权*回及安*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山**莱州市人民法*
被告:烟台市某市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土地使用权*回安*补偿决定书》
法*观点
法*认为
关**委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某村委作为法*授权*行行政管*职责的组织,具有*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因此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适格。
关**委会作出的案涉决定书事实是否清楚、程*是否合法:
法*认为,某村委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实施*户区改造,符*公*利*。在事实方*,被告召开了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台市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棚户区改造范*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事实清楚。但在程*方*,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经*开了村民会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得到了村民会议的授权,因此违反了《中华*民共和**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定,属于*政行为程*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土地使用权*回安*补偿决定书》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