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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改造更新局一边否认实施强拆行为,一边说戴女士房屋是D级危房,他们依法对危房采取了“应急排险措施”,上诉理由可说是前后矛盾,二审法院会采信吗?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城区改造更新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戴XX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因房屋征收部门与戴XX未能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23年7月,戴XX的房屋被拆除,拆除时戴XX及城区改造更新局的工作人员在场。

戴XX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二位征拆律师帮助戴XX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城区改造更新局强制拆除戴XX房屋的行为违法。

城区改造更新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区政府,被上诉人(戴XX)不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否认实施或授权第三人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

不仅如此,城区改造更新局还提出新的意见,称案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他们是“为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消除D级危险房屋存在的重大险情,依法对危房采取了应急排险措施。”

城区改造更新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戴XX的起诉或发回重审。盛廷律师帮助戴XX应诉。

城区改造更新局一边否认实施强拆行为,一边说戴XX房屋是D级危房,他们依法对危房采取了“应急排险措施”,上诉理由可说是前后矛盾,二审法院会采信吗?

庭审信息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是区城改局是否应对戴XX的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案涉房屋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未经法定程序被强制拆除。区城改局是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戴X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区城改局工作人员在案涉房屋拆除的现场。

区城改局虽然对实施拆除征收范围内案涉房屋的行为予以否认,但案涉房屋被拆除这一后果,其显然是唯一的直接受益人。区城改局在拆除房屋的现场,却称对发生在征收区域内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大范围房屋实施的拆除活动不清楚系谁所为,也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拆除与征收事项无关。

综合上述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区城改局系拆除案涉房屋行为人,具有事实依据。对区城改局辩解未实施也未授权第三人实施拆除案涉房屋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区城改局二审提出案涉房屋被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为消除危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危房采取了应急排险措施。区城改局原审并未提出该主张,其在二审中提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且从本院审理戴XX案涉房屋相关补偿决定案件可知,案涉房屋在征收前属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案涉房屋在征收后确实成为危房并被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其根本原因显然与征收实施行为相关,区城改局对此仍应当承担责任。

另,关于区城改局提出案涉房屋所有权已经因为区政府作出1号征收决定发生转移,区政府已经对案涉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戴XX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区政府及其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因此,尽管区政府对戴XX的案涉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戴XX对案涉房屋的物权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但对案涉房屋实施搬迁和腾退,仍应依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而区城改局在戴XX已对相关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其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区城改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4-06-27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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