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当事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上诉人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程*认罪、悔罪,具有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其行为符合缓刑要件。请求二审法院对程*适用缓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覃涛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给程X判处了缓刑。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
二、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