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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争取到公安直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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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查阅案卷后,提出该团伙系洗钱团伙,系“水房”水房,韩某某是最末端的环节,系“卡奴”,是被他们诱骗入局的,韩某某的洗钱的主观故意极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公诉机关经过审慎研究后,采纳了覃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余姚公安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余姚公安对韩某某撤案,终止侦查。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4年04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自己的银行、支付宝账户用于违法犯罪资金走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本人的浦发银行卡、支付宝、手机等提供给对方使用。该浦发银行卡共计产生流水33 .7万元,资金均快进快出,其中有9000元资金在ATM机上取款,其余资金出账至本人支付宝后通过扫码方式转账给其他账户,韩某某04月08日刷流水后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在明知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后主动提交材料进行解冻,在04月09日依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全过程共计提现2次,提现总金额19000元,其中解冻后涉及的流水为29.8万元

办案经过

  经韩某某委托后,覃涛律师介入辩护覃律师查阅案卷后,提出该团伙系洗钱团伙,系“水房”水房,韩某某是最末端的环节,系“卡奴”,是被他们诱骗入局的,韩某某的洗钱的主观故意极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公诉机关经过审慎研究后,采纳了覃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余姚公安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余姚公安对韩某某撤案,终止侦查。

案件结果

      公安主动撤案、终止侦查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191015日。


  • 2019-10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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