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份至4月份,严某某在快手上认知不满14岁的路某某,在出租房多次与其发生关系,导致路某某怀孕,5月,严某某被公安抓获。
办案经过
经严某某委托后,覃涛律师介入辩护。覃律师查阅案卷后,提出严某某与路某某的交往中,路某某隐瞒了自己不满14岁的事实,其外形无法判断其未满14周岁,严某某依法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经过审慎研究后,采纳了覃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鄞州公安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公安对严某某撤案。
案件结果
公安主动撤案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