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某某,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 所在地湖北省xxxxx,住广东省xxxxxx。因本案2025年3月21 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广东XX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5年10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检察院作出深南检撤诉〔2025〕x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工
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