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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罪检察院主动撤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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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介入,于4月3日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于6月13日出具起诉书及量刑建议(当时是建议实刑)。面对不利局面,我们并未气馁。在庭审中,我们紧扣案件细节,最终,通过有力的辩护观点和扎实的证据支撑,成功说服检察院,使其在开庭后主动撤回起诉!最终无罪释放,案件取得圆满成功。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某某,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 所在地湖北省xxxxx,住广东省xxxxxx因本案2025年3月21 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广东XX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5年10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检察院作出深南检撤诉〔2025〕x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起诉。

  • 2025-10-11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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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律师,男,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硕在读,现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青年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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