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4〕xxx号
被不起诉人唐XX,女,41岁,xx年xx月xx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433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东莞市xxxx,2024年5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广东XX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X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 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XX于2014年2月开始入职东莞市XXX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负责公司对外采购。2018年11月,提供糯米的供应商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老板陈XX告知唐XX糯米每公斤降价3元,而唐XX继续按照 原价付款给陈XX,要求陈XX配合将差价转到段XX中信银行卡。2018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 唐XX共收受173493元。
202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将唐XX抓获归案;6月7日陈XX主动到常平分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唐xx家属向xx公司退回173493元,xx公司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XX的陈述;同案人陈XX的陈述与辩解;唐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归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XX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