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马XX系沧州经*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法*基地及房*,并持有*体土地使用证。2023年*节后,沧州经*开XX某城中村改造项*指挥部作出《征收补偿安*方*》,将马XX的房*纳入征收范*,但双**直未就补偿问题达成*致。
2023年7月,市政府对马XX作出征地补偿安*决定。马XX委托盛*律师*队维护权*。
二位征拆律师*助马XX对该决定书向**提起诉讼。2023年10月11日,法*正式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期间,10月13日,河北沧州经*技术开发区管*委员会组织人员将马XX房*强*拆除。
盛*律师*为:河北沧州经*技术开发区管*委员会对于**起诉期限范*内、案件尚*审理中的房*强*拆除,职权、实体及程*均严*违法,侵犯了马XX的合法**。
基于*,承办征拆律师*助马XX诉至法*。
庭审信息
法*:河北省沧州市某区人民法*
原告:马X
被告:河北沧州经*开XX管*委员会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除原告房*行为违法
法*观点
法*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地管*法*施*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法、法*规定,阻挠国**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人民法*强*执行。”
《中华*民共和**政强*法》规定,行政机关*施*政强*执行行为前,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申*的权*。经*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强*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结合本案查**事实,被告并未作出强*执行决定,且催告书中并未给予原告陈*和**的权*,且在征地补偿安*决定的复议和*讼期限内被告便自行拆除原告的房*,显属违法。综上,鉴于**拆除行为已经*生,且不具有*以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河北沧州经*开XX管*委员会拆除原告马X房*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