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沈XX是河北省涿州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法*包*。
2023年1月,涿州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公*《关**社区征地事项*方*》。本次征收项*的土地征收部门为涿州市人民政府,实施**为涿州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沈XX的土地被列入征收的红*范*内。
2024年3月,沈X收到了市政府作出的《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决定》,并将征收拆迁补偿款打到沈XX所在的居*会。但由于*XX对补偿不认可,一直未使用过该补偿。3月15日,市政府作出关**出土地的决定,并责令沈XX接到决定后2日内交出土地。
为此,沈XX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出土地的决定。
庭审信息
案由:不服涿州市人民政府《关**出土地的决定》
法*: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原告:沈X
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关**出土地的决定》
法*观点
法*认为
《中华*民共和**地管*法*施*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法*、法*规定,阻挠国**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人民法*强*执行。
本案中,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具有*出被诉《关**出土地的决定》的法*职权。
《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农*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部门根据土地管*法*施*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人民法*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符*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已经***关*法*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地管*部门已经*照土地管*法**地管*法*施*例规定的程*实施*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使用人已经*法*到安*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行……
上述规定是关**令交出土地决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的审查*准,与本案审查*准具有*致性,即合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低限度应*具备上述前三项*件。
本案中,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在未能*原告沈X签订拆迁补偿安*协议的情况*,对原告沈X作出《征地补偿安*决定》。但该《征地补偿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本院已予以撤销。
同时,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仅能*明*州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将补偿款转至村民(居*)委员会,不能*明*已完成*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的法*职责。因此,现有*据不能*明*X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涿州市人民政府对沈X所作《关**出土地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出土地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