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 仲*裁决书
某劳*仲* (2025) 122 号
申*人:宋X,男,汉族,1970 年 1 月 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四川省某市区某巷 11 号 8 栋 3 单* 4 楼 2 号。委托代理人:刘X,某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被申*人:XX某市场开发**有*责任**。住所:XX某镇商*市场。法*代表人:田X,职务:执行董*。委托代理人:
杨XX(凉山)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委托代理人:
申*人宋X与被申*人XX某市场开发**有*责任**支*未签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劳*合同赔偿金**争议案件,本委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成**庭,并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申*人宋X及委托代理人刘X、被申*人XX某市场开发**有*责任**相**员到庭参与。
被申*人辩称,部门负责人和*事部门签字并不能*定劳*者离职,最终*要由**公***长签字作出最后*定,但申*人在部门负责人和*事部门签字后*自行离职,最终*辞职流程*未完成,故被申*人不认可申*人的离职主张。综上,申*人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的赔偿金*事实和**依据,应*依法*以驳回。
申*人围绕其仲*请求提交如下证据:一、离职申*表,拟证明:申*人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被**公**退;二、社保信息,拟证明:申*人一直在被申*人处工作;三、微信转账、银行卡交易**清单,拟证明:申*人工资为 4900 元 / 月,社保关*一直在被申*人处,被申*人未支*申*人 2025 年 6、7 月工资。
被申*人发表质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合法*、关*性、证明*的不予认可。辞退原因是申*人自行填写,**公**予认可,且董*长意见处无人签字,无法*明*职流程*完毕,审批表上没有*职人员和**长的签字,同样无法*明***公**退申*人。员工离职审批表上要求申*人于*年*月某日办理审批手续,时*是空**没有*行签字确认;证据二中社保信息真实性、合法*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认是我**公**员,不能*到申*人在我**公**作的证明*的,申*人坚持 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7 月在被申*人处工作,针对其仲*申*中的第二项**错误,参保证明**证明**公**保购买时*截止到 2025 年 7 月,6 月和 7 月应*由申*人个人缴纳的部分,已由**公**付,该费*应*在 6 月、7 月的工资中扣除;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关*性和*明*的有*议。银行流水**反映出申*人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应*是 4400 元,并非是申*人主张* 4900 元,认可未支*的工资为一个半月,即答辩时*认可的金*。
被申*人为证明*主张*交如下证据:一、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7 月宋X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费*录,拟证明:1、宋X自 2024 年 8 月入职XX某市场开发**有*责任**,并不是 2024 年 1 月,其工作年*仅为 1 年,如果要计*经*补偿金*只能** 1 个月;2、宋X的工资每月为 4900 元,由**公**扣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因此宋X每月的实发工资 4400 元**;3、宋X的工资发放至 2025 年 5 月,其中 2025 年 2 月 - 5 月,按照宋X的要求,工资由冯X代领。因宋X在工作失职给**公**成*失且工作交接未完成,因此 2025 年 6 月、7 月的工资暂扣未发;4、宋X的社保购买至 2025 年 7 月,**公**经*付宋X个人需缴费*费*,因此扣除个人应*纳的社保 499.51 元*宋X6 月的工资为 4400.49 元,7 月宋X实际出勤 14 天,7 月 14 日到**公**出离职,领了离职申*表但并没有*理离职手续,后*故旷工至 7 月 25 日才再次到**公**出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宋X7 月的工资仅能**出勤 14 天的工资,扣除社保个人缴纳的社保 499.51 元**资为 1713.39 元,合计 6113.88 元。二、离职申*表 1 份、员工离职审批表 1 份,拟证明:1、离职申*表中辞退原因 "**公**退" 是宋X自行编造,并不是**公**真实意思,当时宋X是自愿主动离职,**公****员才在上面签字的;2、离职申*表董*长意见处无人签字、员工离职审批表董*长签字处、离职人员事项*认处均无人签字,表明*职流程*未走完,离职申*表不产生效力,宋X仲***公**法**不成*,违法**劳*关*的赔偿金*应*支*。三、证人谢X证言,拟证明:谢X为**公**办公*员工,负责**公**力资源合同签订事宜,2024 年 8 月 12 日,在某市区某路 266 号 3 楼的办公*内,谢X代表**公**宋X提出签订书面劳*合同,宋X称考虑下,导致当日未能*订书面合同。之后,谢X也多次要求宋X签订合同,但宋X一直没有*订。因宋X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劳*合同,故其无权*张*签劳*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申*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中,工资发放记录和*保缴费*录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关*性和*明*的有*议,考勤记录三性均有*议。申*人在被申*人处工作时*未要求相**勤。工资发放记录和*保缴费*录并不能*应**人完整的入职情况,通*工资明*可以明*申*人每月工资是 4900 元;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合法*、关*性及证明*的有*议。被申*人所述辞退原因是自行编造不符***公**正常*退流程,显然是**公**说辞,相**员不可能***公**退原因不明*情况*签字审批,并且申*人已经*交的证据证明*已向*申*人办理了相**交手续,其中均有*申*人相**任*员签字,如被申*人认为其系合法**劳*合同,应*进行充*举证;对第三组证据三性均有*议,且无法*到证明*的,根据证人陈X他们通*签订的合同有**合同和**合同,通*申*人签订的合同是劳*合同和**合同并不能**,所以申*人是否是拒绝签署劳*合同证人并不能*明。根据相***规定,被申*人通*申*人签订劳*合同应*履行相**通*义务,并且证人陈X其他员工已经**签署,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被申*人是可以提供通*记录以及工程*其他员工已经*订的书面合同对证言予以佐证,但被申*人并未提交。被申*人与其他**公**不存在控股关*,其股东*是自然人,证人所说某市场**公*相**事管*及工资发放问题需要报另一**公**批明*不符*常*。
庭后*申*人补充*据:证人谢X工作笔记,拟证明:2024 年 8 月 12 日,时**申*人**公**公*主任谢X通*宋X10:00 到三楼办公*签订劳*合同,张X、陈X参加,宋X表示需考虑,未签订。
本委审查*为:申*人证据一即离职申*,被申*人认可真实性,对其合法*、关*性、证明*的有*议,被申*人主张*申*人主动辞职且编造 "**公**退" 的离职理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委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申*人证据二即社保信息,载明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7 月申*人社会保险费*纳单*为被申*人,本委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的 "申*人一直在被申*人处工作" 不予采信;申*人证据三即微信转账、银行卡交易**清单,被申*人认可申*人应*工资为 4900 元 / 月、且未发放申*人 2025 年 6、7 月工资的事实,未发工资数额因申*人无法*证 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25 日在正常*班*证据,故本委对该组证据部分予以采信,即申*人应*工资为 4900 元 / 月、被申*人欠付申*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
被申*人证据中,申*人对证据一中工资发放记录和*保缴费*录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考勤记录三性均有*议,但本委认为每月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录能***,本委予以采信;证据二真实性予以采信,被申*人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的证明*的,对其证明*的不予采信;证据三证人证言及庭后*充*证人工作笔记,能**印*被申*人通*申*人签订劳*合同及申*人拒签的事实,本委予以采信。
本委查*:2024 年 8 月申*人入职被申*人处任*程*水*工,应*工资为 4900 元 / 月。2024 年 8 月 12 日,时**申*人**公**公*主任谢X通*申*人到办公*签订劳*合同,申*人表示需考虑故当日未签订书面劳*合同。2024 年 9 月起被申*人依法*始为申*人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5 年 7 月。申*人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工资系通*现金**发放、2025 年 2 月至 5 月工资系同事冯X代领后*信转账给申*人。2025 年 7 月 15 日,申*人开始办理离职工作交接,7 月 25 申*人填写《离职申*表》,载明*职原因为 "**公**退",离职申*表经*门负责人和*事行政专员于*日签字,其后**人正式从*申*人处离职。申*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实际未付工资为 6113.88 元。
上述事实,有*审笔录、当事人陈X及相**据为证。
本委认为:一、关**付工资。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给劳*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者的工资" 之规定,申*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在被申*人处正常*班,自 7 月 15 日起未向*申*人正常*供劳*,故对申*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本委予以支*,对申*人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5 日工资本委不予支*。被申*人应**申*人 2025 年 6、7 月工资 6113.88 元。
二、关**签书面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年*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的,应*向**者每月支*二倍的工资",劳*合同法*定未订立书面劳*合同应**二倍工资的立法*的在于*范**关*、保障劳*者合法**,但本案中,申*人入职被申*人处当月被申*人办公*主任*通*申*人签订劳*合同,申*人表示需要考虑,结果未签书面劳*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在申*人。且虽然双**签书面劳*合同,但被申*人在用工期间及时*额支*申*人劳*报酬、依法*申*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人已依法*行用人单*各项*责,申*人作为劳*者的权**受到损害。综上,申*人要求被申*人支*未签书面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53900 元*仲*请求,本委不予支*。
三、关**法**劳*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申*人主张* 2024 年 1 月起入职被申*人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2024 年 1 月至 7 月用人单*系被申*人,对申*人入职被申*人处的时*,本委按被申*人举证的时*即 2024 年 8 月予以采信。申*人离职时*写《离职申*表》载明*职原因为 "**公**退" 并经*申*人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专员签字确认,虽被申*人辩称 "**公**退" 这一离职原因系申*人编造并自行填写,但并未提供证据对该主张*以证明,且无法*明**人存在《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者有*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可以解*劳*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符*录用条件的;(二) 严*违反用人单*的规章*度的;(三) 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造成*大损害的;(四) 劳*者同时*其他用人单*建立劳*关*,对完成*单*的工作任*造成**影响,或者经*人单*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定的情形致使劳*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违反本法*定解*或者终*劳*合同的,应*依照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者支*赔偿金" 和*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补偿按劳*者在本单*工作的年*,每满*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者支*。六个月以上不满*年*,按一年**;不满*个月的,向**者支*半个月工资的经*补偿" 之规定,被申*人应**申*人违法**劳*合同赔偿金**为 4900 元 / 月 ×1 月 ×2=9800 元。
经*委组织调解,双**达成*致意见。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裁决如下:一、由被申*人XX某市场开发**有*责任**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申*人宋X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 6113.88 元、违法**劳*合同赔偿金 9800 元。二、驳回申*人其他仲*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期满*起诉的,仲*裁决书即发生法*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效力的仲*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定向*民法*申*强*执行。
仲*员:陈X记录员:陈X2025 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