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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兰律师 在线
四川毫达(凉山)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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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玉兰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举证(如工资 / 考勤 / 社保记录、证人证言及工作笔记),清晰还原申请人入职时间、拒签劳动合同、离职流程等关键事实,明确未签合同责任在申请人、欠薪系暂扣且需扣社保个人部分,为被申请人主张提供证据支撑;二是针对申请人诉求精准质证,反驳 “公司辞退” 主张(指出离职表无董事长签字、流程未完成)、质疑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证明目的,削弱申请人证据效力;三是在仲裁中围绕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梳理抗辩逻辑,最终使 “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诉求被驳回,有效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降低不必要的赔偿成本。

案件详情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某劳人仲案 (2025) 122 号
申请人:宋X,男,汉族,1970 年 1 月 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四川省某市区某巷 11 号 8 栋 3 单元 4 楼 2 号委托代理人:刘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XX某镇商业市场法定代表人:田X,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

杨XX(凉山)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宋X与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宋X及委托代理人刘X、被申请人XX公司相关人员到庭参与。
被申请人辩称,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签字并不能决定劳动者离职,最终需要由公司董事长签字作出最后决定,但申请人在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签字后就自行离职,最终的辞职流程并未完成,故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的离职主张。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围绕其仲裁请求提交如下证据:一、离职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被公司辞退;二、社保信息,拟证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微信转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申请人工资为 4900 元 / 月,社保关系一直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6、7 月工资。
被申请人发表质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辞退原因是申请人自行填写,公司不予认可,且董事长意见处无人签字,无法证明离职流程已完毕,审批表上没有离职人员和董事长的签字,同样无法证明是公司辞退申请人。员工离职审批表上要求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审批手续,时间是空白也没有进行签字确认;证据二中社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认是我公司人员,不能达到申请人在我公司工作的证明目的,申请人坚持 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7 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针对其仲裁申请中的第二项时效错误,参保证明能够证明公司社保购买时间截止到 2025 年 7 月,6 月和 7 月应当由申请人个人缴纳的部分,已由公司垫付,该费用应当在 6 月、7 月的工资中扣除;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银行流水能够反映出申请人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应该是 4400 元,并非是申请人主张的 4900 元,认可未支付的工资为一个半月,即答辩时所认可的金额。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7 月宋X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拟证明:1、宋X自 2024 年 8 月入职XX公司,并不是 2024 年 1 月,其工作年限仅为 1 年,如果要计算经济补偿金也只能计算 1 个月;2、宋X的工资每月为 4900 元,由公司代扣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因此宋X每月的实发工资 4400 元左右;3、宋X的工资发放至 2025 年 5 月,其中 2025 年 2 月 - 5 月,按照宋X的要求,工资由冯X代领。因宋X在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工作交接未完成,因此 2025 年 6 月、7 月的工资暂扣未发;4、宋X的社保购买至 2025 年 7 月,公司已经垫付宋X个人需缴费的费用,因此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 499.51 元后宋X6 月的工资为 4400.49 元,7 月宋X实际出勤 14 天,7 月 14 日到公司提出离职,领了离职申请表但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后无故旷工至 7 月 25 日才再次到公司提出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宋X7 月的工资仅能计算出勤 14 天的工资,扣除社保个人缴纳的社保 499.51 元后工资为 1713.39 元,合计 6113.88 元。二、离职申请表 1 份、员工离职审批表 1 份,拟证明:1、离职申请表中辞退原因 "公司辞退" 是宋X自行编造,并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当时宋X是自愿主动离职,公司相关人员才在上面签字的;2、离职申请表董事长意见处无人签字、员工离职审批表董事长签字处、离职人员事项确认处均无人签字,表明离职流程并未走完,离职申请表不产生效力,宋X仲裁公司违法解除不成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应当支付。三、证人谢X证言,拟证明:谢X为公司的办公室员工,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合同签订事宜,2024 年 8 月 12 日,在某市区某路 266 号 3 楼的办公室内,谢X代表公司向宋X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X称考虑下,导致当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之后,谢X也多次要求宋X签订合同,但宋X一直没有签订。因宋X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其无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中,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考勤记录三性均有异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并未要求相关考勤。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反应申请人完整的入职情况,通过工资明细可以明确申请人每月工资是 4900 元;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申请人所述辞退原因是自行编造不符合公司的正常辞退流程,显然是公司的说辞,相关人员不可能在公司辞退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签字审批,并且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其中均有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如被申请人认为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充分举证;对第三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根据证人陈述他们通知签订的合同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通知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并不能明确,所以申请人是否是拒绝签署劳动合同证人并不能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并且证人陈述其他员工已经全部签署,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被申请人是可以提供通话记录以及工程部其他员工已经签订的书面合同对证言予以佐证,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被申请人与其他公司并不存在控股关系,其股东均是自然人,证人所说某市场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及工资发放问题需要报另一公司审批明显不符合常理。
庭后被申请人补充证据:证人谢X工作笔记,拟证明:2024 年 8 月 12 日,时任被申请人公司办公室主任谢X通知宋X10:00 到三楼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张X陈X参加,宋X表示需考虑,未签订。
本委审查认为:申请人证据一即离职申请,被申请人认可真实性,对其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被申请人主张系申请人主动辞职且编造 "公司辞退" 的离职理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委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申请人证据二即社保信息,载明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7 月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为被申请人,本委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目的 "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不予采信;申请人证据三即微信转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应发工资为 4900 元 / 月、且未发放申请人 2025 年 6、7 月工资的事实,未发工资数额因申请人无法补证 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25 日在正常上班的证据,故本委对该组证据部分予以采信,即申请人应发工资为 4900 元 / 月、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
被申请人证据中,申请人对证据一中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考勤记录三性均有异议,但本委认为每月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能相印证,本委予以采信;证据二真实性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三证人证言及庭后补充的证人工作笔记,能相互印证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申请人拒签的事实,本委予以采信。
本委查明:2024 年 8 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工程部水电工,应发工资为 4900 元 / 月。2024 年 8 月 12 日,时任被申请人公司办公室主任谢X通知申请人到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需考虑故当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 年 9 月起被申请人依法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5 年 7 月。申请人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工资系通过现金方式发放、2025 年 2 月至 5 月工资系同事冯X代领后微信转账给申请人。2025 年 7 月 15 日,申请人开始办理离职工作交接,7 月 25 申请人填写《离职申请表》,载明辞职原因为 "公司辞退",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专员于同日签字,其后申请人正式从被申请人处离职。申请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实际未付工资为 6113.88 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
本委认为:一、关于未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之规定,申请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在被申请人处正常上班,自 7 月 15 日起未向被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故对申请人 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本委予以支持,对申请人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5 日工资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6、7 月工资 6113.88 元。
二、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本案中,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当月被申请人办公室主任即通知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需要考虑,结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在申请人。且虽然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在用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各项职责,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未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53900 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自 2024 年 1 月起入职被申请人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2024 年 1 月至 7 月用人单位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的时间,本委按被申请人举证的时间即 2024 年 8 月予以采信。申请人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 "公司辞退" 并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专员签字确认,虽被申请人辩称 "公司辞退" 这一离职原因系申请人编造并自行填写,但并未提供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且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为 4900 元 / 月 ×1 月 ×2=9800 元。
经本委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宋X2025 年 6 月至 7 月 14 日工资 6113.88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800 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陈X记录员:陈X2025 年11月3日


  • 2025-11-03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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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兰律师,2001年大学毕业就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有近22年的工作经验。各类民商事案件都比较熟悉,刑事辩护也有专长。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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