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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XXX**有*公*(以下简*XXX**公*)与被告XXX**有*公*XXX服务中心(以下简*XXXX)、XXX(以下简*XXX**公*)因服务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案号:(2024)京XXX民初XXX号)。

  2022年5月起至2024年5月,XXX**公**XXX签订多项*修保养*议,为其经*的XX小区、XX东*、XX西区等多个小区项*提供电梯设备采购、安*、改造及维修保养*务。合同履行期间,XXX**公**约完成**服务义务,经*算相***及拖欠的质保金,二被告累计*付金*达XXX元。经*告多次协商*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XXX**公**维护合法**,委托北京市XX律师、XX律师*起诉讼,诉求判令二被告连*支*电梯维修保养*务费XXX元*相***(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报价利*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称,认可欠付服务费*额,但主张*中XX元、XXX元、XXX元*笔款项*收到发票,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不同意支*;同时*为付款主体应*XXX,而非XX**公*,且已到付款条件的款项*无支*能*。

  二、关*审理认定

  庭审中,高*辉律师*队提交《XXX电梯设备采购合同》《XXX电梯安*工程**合同》《工程*造施*服务合同》《电梯更换配件文*抄送确认单》《施*(维修)验收单》《电梯日常*护保养*录》等完整证据链,充*证实原告已全*履行合同义务。

  法*经*理查*:

  双**认案涉服务合同金*合计XXX元,XXX**公**于2024年11月11日将被告辩称未收到发票的三笔款项*应*票提供给XXX;

  XXX系XXX**公****分公*,不具有*立法*资格,且已于2024年10月31日从*涉项*撤场,双**同已解*;

  案涉三份合同约定结算方*为每季*算一次,原告于*算周*次月10日前提供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90日内付款,案涉三笔争议款项*约定正常*算时*为2025年1月10日前。

  三、判决结果

  法*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虽三笔争议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获支*,但其余XXX元*款及相***具有**事实与法*依据。同时,XXX作为XX**公****分公*,其民事责任****总公**担。

  最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民共和***公**》相**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北京XX机电设备**有*公***电梯维修保养*务费XXX元*利*(以XXX元*基数,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北京XX机电设备**有*公**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务,需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元(已交纳),被告XXX**有*公**担XXX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24-11-0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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