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律师代理某某智能公司胜诉,成功追回逾220万货款及违约金
案号:(2024)苏0412民初*****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范某某,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有多份战略采购协议,由原告向其供应客流统计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就四个项目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货款总额为2,209,960元,但被告某某公司在收货并验收合格后,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遂委托吴XX律师团队,将某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某某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并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证据梳理与固定:吴XX律师团队对本案所涉的多份战略采购协议、分订单、竣工验收报告、全部增值税发票及长达数月的微信催款记录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合同关系、供货事实、验收合格及债权金额无争议。
精准诉讼策略:针对被告某某公司在诉讼前减资1.4亿元注册资本的行为,吴XX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将减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争议焦点,并主张其唯一股东某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向被告方施加最大法律压力。
庭审焦点对抗:在庭审中,针对违约金起算点及是否调低等核心争议,吴XX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及已开发票的事实,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最终说服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方案。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支持了原告某某公司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
一、被告江苏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公司货款2,209,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09,96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总额不超过货款总额的10%,即220,996元);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判决理由简述: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明确,起算点符合约定,计算总额上限不超过货款10%的约定予以尊重。关于股东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某某物业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某公司,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应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违约责任及金钱债务履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